[公告]广州友谊: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向公司协议转让持有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补充资产评估报告书
时间:2015年10月12日 09:04:03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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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向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
转让持有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补充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联羊城评字【2015】第VIGQA0326号
评协备案号码1500123044150262号
(第一册,共二十五册)
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CHINAUNITED YANGCHENG APPRAISAL CO., LTD.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摘 要 ......................................................................................................................... 2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10
二、 评估目的 .............................................................................................. 19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9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21
五、 评估基准日 ......................................................................................... 22
六、 评估依据 .............................................................................................. 22
七、 评估方法 .............................................................................................. 29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38
九、 评估假设 .............................................................................................. 40
十、 评估结论 .............................................................................................. 43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47
十二、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 51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53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另册
资产评估明细表…………………………………………………………另册
资产评估说明……………………………………………………………另册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 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技术规范和行业指导意见,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执
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估算、判断和推论,形成评估意见和结论,
撰写评估报告;我们在本评估报告中所陈述的事项是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
中掌握的情况和收集的资料基础上进行描述的,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
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
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 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委托方或评估目的所涉及经济行为的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
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4、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其相
关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不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法律权属的真
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如实披露,并提请委托
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5、 本评估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基于公平原则下的专
业分析、判断和结论,没有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但受到报告
中的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
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 本评估报告和所披露的评估结论是相关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
依据,但仅限于报告中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于报告中所载明的评估目的
下,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
7、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使用
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
使用期限。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向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
转让持有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补充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羊城评字【2015】第VIGQA0326号
摘 要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
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资产评估准则、技术规范、指导意见和相关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独立、
科学的原则,通过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
在基于报告所述特定的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下,采用与评估目的相匹配的
评估标准与方法,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情况摘要如下:
委托方: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经济行为:根据广越集团董字【2015】36-2号《越秀集团董事
会2015年第17次会议关于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越秀金控做补
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决议》,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拟了解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评估目的:为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拟了解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提供广州
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
非流动负债。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评估方法: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对委估对象涉及的广州越秀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上海越秀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广州广证金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广证金穗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成立时间短,不宜采用收益法评估,故只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对除上述三家公司以外的其他越秀金控下属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根据具
体情况分别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中的两种方法进行整体评
估。
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计算,委估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净资产)价值评估结果如下:
资产总计:账面值为人民币柒拾肆亿壹仟贰佰壹拾陆万贰仟元
(RMB741,216.20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壹佰柒拾壹亿捌仟零壹拾万捌仟
元(RMB1,718,010.80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玖拾柒亿陆仟柒佰玖拾肆万
陆仟元(RMB976,794.60万元),增值131.78%;
负债总计:账面值为人民币壹亿柒仟肆佰叁拾柒万肆仟玖佰元(RMB
17,437.49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壹亿柒仟肆佰叁拾柒万肆仟玖佰元(RMB
17,437.49万元),无增减;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柒拾贰亿叁仟柒佰柒拾捌万
柒仟壹佰元(RMB723,778.71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亿零伍佰柒
拾叁万叁仟壹佰元(RMB1,700,573.31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玖拾柒亿陆
仟柒佰玖拾肆万陆仟元(RMB976,794.60万元),增值134.96%。
被评估单位: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BC=B-AD=C/A×100%
1流动资产1,580.86 1,580.86 - -
2非流动资产739,635.34 1,716,429.94 976,794.60 132.06
3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8,159.73 98,159.73 - -
4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5 长期应收款- - - -
6 长期股权投资634,522.94 1,611,272.35 976,749.41 153.93
7 投资性房地产- - - -
8 固定资产120.44 165.64 45.20 37.53
9 在建工程- - - -
10 工程物资- - - -
11 固定资产清理- - - -
12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13 油气资产- - - -
14 无形资产- - - -
15 开发支出- - - -
16 商誉- - - -
17 长期待摊费用- - - -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19 其他资产6,832.23 6,832.23 - -
20资产总计741,216.20 1,718,010.80 976,794.60 131.78
21流动负债1,428.62 1,428.62 - -
22非流动负债16,008.87 16,008.87 - -
23负债合计17,437.49 17,437.49 - -
24净资产(所有者权益)723,778.71 1,700,573.31 976,794.60 134.96
项 目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5年06月30日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准则和其他现行规定,只有当评
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即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内,才可以使用本评估报告。
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以下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使用,评估报告使用者应特别注意以
下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一)利用专业报告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已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被评估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进行
了专项审计工作,并出具了XYZH/2015GZA10083号专项审计报告,本
次评估是在审计调整后的数据基础上进行的。
(二)资产权属瑕疵事项
1、截至评估基准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上的粤
AY950X别克SGM6521ATA客车及粤AY952X丰田GTM7251VB轿车证
载权属人为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 粤AE192D丰田
GTM7251GB轿车证载权属人为广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声明该
车辆实际是由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购买,目前尚未完成过
户手续。
2、截至评估基准日,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
大南小区20号楼504房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该房产尚未取得房地产权
证。
3、截至评估基准日,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粤AV237M
别克SGM6521小型客车证载权属人为广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企业
声明该车辆实际是由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购买,目前
尚未完成过户手续。
经判断,上述资产权属瑕疵事项对本次评估结论无重大影响。
(三) 资产抵(质)押、担保情况
1、2012年12月25日,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10201201200009719的借款合同,借款
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用途为发放小额贷款。同日,广州越秀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广州越
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的3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
间为2012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
2、2014年6月26日,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
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150099992014121274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
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由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该借
款的100%提供担保。随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融资
再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DFRGC01-20140123的反担保保证
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反担保,融资反担保金额为1800万元人民币,融
资反担保期限为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
3、2014年10月30日,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
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50099992014212146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
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由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该借
款的100%提供担保。随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融资
再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DFRGC01-20140263的反担保保证
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反担保,融资反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截
止至2015年6月30日,该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经判断,上述资产抵(质)押、担保情况对评估结论无重大影响。
(四)期后事项
以下事项发生于评估基准日后至本评估报告提交日期之前,在本报
告评估结论中未考虑该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评估报告使用者在使用
本报告评估结论时,应注意该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 2015年8月24日,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同创九鼎”)发布公告对广州证券参股企业天源证券进行货币增资人
民币112,813.222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广州证券持有天源证券的股权变
更为19.71%,截止本评估报告出具日,上述增资事项未完成。
(2) 广州证券和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 年7月
29 日分别以货币资金197,279,200.00元、3,500,000.00元对广州证券下属
控股子公司广州期货有限公司增资,其中列入注册资本的款项分别为
159,257,419.35元、2,822,580.65元,列入资本公积的款项分别为
38,221,780.65元、677,419.35元。本次增资后,广州期货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增至人民币29,000.00 万元,广州证券和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变更为99.03%和0.97%。
(3) 于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之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
8月2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其中,金融机
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7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
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4)本次对越秀金控的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市场
法评估。评估基准日后,国内A股市场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价出现了较大
幅度下降,报告日与本报告中可比公司股价差异如下表所示:
报告日2015年9月14日
收盘价
本次评估中使用的
6-7月区间成交均价
变动情况变动幅度
国金证券12.2023.96-10.76-46.86%
山西证券10.0818.77-8.69-46.31%
国海证券8.8617.15-8.29-48.33%
东北证券10.6620.11-9.45-47.00%
东吴证券11.3721.50-10.13-47.12%
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14年8月30日,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同创九鼎通过向天
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天源证券”)增资和收购除广州证券以外的天源
证券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如有),实现对天源证券的绝对控股(持股比
例至少达到51%);在上述增资扩股及股权收购(如有)完成后,由广州
证券收购天源证券16家营业部资产;在收购营业部资产完成后,同创九
鼎以参与股权竞买的方式,收购广州证券持有的天源证券全部股权,同创
九鼎承诺竞买出价不低于人民币6.06亿元加上广州证券所持股权挂牌前
收益之和。
2014年10月17日,同创九鼎与天源证券股东广州证券、辽阳市财
政投资管理中心、抚顺市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唐山金海资产开发投资有限
公司签署《天源证券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各方同意同创九鼎对天源
证券增资36,371.70万元。增资后,同创九鼎持有天源证券51%股权,成
为其控股股东;广州证券持有天源证券的比例降至39.43%。
2015年2月6日,广州证券与天源证券签署《天源证券有限公司证
券营业部转让协议》,双方协议由天源证券以2.439亿元的价格向广州证
券转让16家营业部资产,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已完成转让。
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本次在采用收益法对广州证券进行评估的时
候不对天源证券单独进行评估,广州证券对天源证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值仅以评估基准日广州证券对天源证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列示。
除报告中已披露的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我们所获知的可
能影响评估结论的事项外,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
事项是评估师无法预知的。我们不对评估基准日后的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
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
以上存在的特别事项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评估结论的应用:
评估报告书摘要所披露的评估结论是作为委托方实现相关经济行为
的参考依据,但并不保证相关经济行为的可实现性,仅限于委托方和其它
报告使用者于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评
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评估报告中假设、特别事项说明、限定条件和对评估
结论的影响,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未征得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书面
同意,本摘要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向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
转让持有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补充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羊城评字【2015】第VIGQA0326号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有关的法律、
法规、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以及相关的
文件资料,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通过制定相应的评估方
案与工作计划,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基
于特定的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下,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广州
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的
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越秀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
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
(一) 委托方之一: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SZ000987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165053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房向前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伍仟捌佰玖拾伍万捌仟元整
股东及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
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广告业;日用电器修理;货物运输代理;邮政代办
业务;照片扩印及处理服务;房屋租赁;室内装饰、设计;旅客票务代理;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验光配镜服务;眼镜制造;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
清扫、清洗日用品零售;以下经营范围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审批后,
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
零售;散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乳制品零售;药品零售;图书、报刊
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零售;酒店住宿服务(旅业);美容服务;理
发服务;西餐服务;中餐服务;专业停车场服务;增值电信服务;内贸普
通货物运输。
经营期限:1992年12月24日至长期
2、 企业情况简介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深交所主板整体上市的综合性
商业百货集团。前身为创建于1959年的“广州友谊商店”,1992年改制为
股份制企业,2000年在深交所上市,总股本3.59亿,其中广州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国家股占总股本的51.89%,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
截至2015年6月30日,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口径)总
资产31.1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21.05亿元,2015年1-6月实现
营业总收入14.0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11亿元。
(二) 委托方之二: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越企”)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024409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1601房
法定代表人:张招兴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陆亿捌仟零陆拾陆万捌仟壹佰元整
股东及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咨询服务;
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
口;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投资咨询服务。
经营期限:1993年1月21日至长期
2、 企业情况简介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是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企业经营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
截至2015年6月30日,广州越企注册资本为56.81亿元,总资产
768.2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72.33亿元。2015年1-6月,广州越
企实现营业收入38.27亿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2.43亿元。
(三) 被评估单位: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金控”)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06143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
第63层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招兴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亿伍仟叁佰柒拾万元整
股东及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
除外)。
经营期限:1992年11月24日至长期
2、 企业历史沿革
越秀金控原名广州越银实业投资公司,系在1992年11月成立的全民
所有制企业广州越银实业投资公司基础上改制设立。
2010年6月29日,广州越企董事会201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作出决
议,同意对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广州越银实业投资公司实行改制。2010
年6月30日,广州越企作出《关于同意广州越银实业投资公司改制并变
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广州越银实业投资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
有限责任公司,以2010年4月30日经评估的净资产56,459.03万元人民
币为基础,其中40,000万元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其余部分
计入资本公积。
2010年8月19日,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所出具《验
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90015号),对越秀金控改制设立
时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2010年9月2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了改制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改制后,越秀金控名称由广州越银
实业投资公司变更为广州越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改制完成后,越秀金控
注册资本为40,000万元,股权结构为广州越企持股100%。
2011年5月13日,广州越企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越秀金控名称变
更广州越秀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日,越秀金控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并领取了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2年2月21日,广州越企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作出决
议,同意向越秀金控增加注册资本40,000万元。2012年3月20日,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所出具《验资报告》
(XYZH/2011GZA1105号),对本次增资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广州越
企本次新增出资全部为货币方式,本次增资完成后,越秀金控注册资本变
更为80,000万元,股权结构不变,仍为广州越企持股100%。
2013年6月3日,广州越企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向越秀金控增加注
册资本175,370万元。2013年6月8日,广州市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穗大师内验字〔2013〕042号),对本次增资的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广州越企本次新增出资全部为货币方式,本次增资完
成后,越秀金控注册资本变更为255,370万元,股权结构不变,仍为广州
越企持股100%。
2013年10月11日,广州越企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向越秀金控增加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2013年10月21日,广州市大公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穗大师内验字〔2013〕087号),对本
次增资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广州越企本次新增出资全部为货币方式,
本次增资完成后,越秀金控注册资本变更为305,370万元,股权结构不变,
仍为广州越企持股100%。
2014年3月6日,广州越企作出股东决定,同意越秀金控公司名称
变更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19日,越秀金控完
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4年9月,广州越企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向越秀金控增加注册资
本人民币100,000万元。增资后,越秀金控注册资金变更为405,370万元。
2014年9月24日,广州市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
(穗大师内验字〔2014〕034号),对本次增资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广州越企本次新增出资全部为货币方式,本次增资完成后,越秀金控注册
资本变更为405,370万元,股权结构不变,仍为广州越企持股100%。
3、 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状况
(1) 越秀金控(母公司)评估基准日和前两年的简要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简表 (母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指标名称
2013-12-31
2014-12-31
2015-6-30
1、总资产
551,051.33
720,418.85
741,216.20
2、总负债
33,558.93
14,001.65
17,437.49
3、所有者权益
517,492.40
706,417.20
723,778.71
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利润及利润分配简表(母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指标名称
2013年度
2014年度
2015年1-6月
一、营业总收入
12,230.08
6,965.71
10,742.21
二、营业利润
8,930.08
2,014.18
7,144.66
三、利润总额
8,952.82
1,948.44
7,144.66
四、净利润
8,952.82
1,948.44
7,144.66
五、利润分配
662.43
194.84
-
其中:提取盈余公积
662.43
194.84
-
对股东的分配
-
-
-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
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现金流量简表(母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3年
2014年
2015年1-6月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387.45
8,365.18
-3,605.65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8,061.68
-90,661.88
-7,604.36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8,306.65
88,684.75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632.41
6,388.05
-11,210.00
六、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770.40
6402.82
12,790.86
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402.82
12,790.86
1,580.86
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2) 越秀金控(合并口径)评估基准日和前两年的简要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简表 (合并口径) 单位:人民币万元
指标名称
2013-12-31
2014-12-31
2015-6-30
1、总资产
2,890,267.911
4,242,516.29
6,480,209.69
2、总负债
2,045,767.41
3,129,142.70
5,261,329.92
3、所有者权益
844,500.50
1,113,373.59
1,218,879.77
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利润及利润分配简 表(合并口径) 单位:人民币万元
指标名称
2013年度
2014年度
2015年1-6月
一、营业总收入
132,522.25
245,578.12
227,760.32
二、营业利润
38,018.56
118,527.66
86,982.50
三、利润总额
41,199.73
119,966.56
87,725.60
四、净利润
30,179.36
89,873.53
65,571.12
五、利润分配
2,124.03
11,336.74
-
其中:提取盈余公积
766.72
194.84
-
对股东的分配
-
-
-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1,357.31
11,141.90
-
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现金流量简表(合并口径)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3年
2014年
2015年1-6月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68,331.69
-218,849.73
833,519.39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98,351.89
389,441.75
4,198.1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6,778.43
324,026.03
367,087.52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171.73
12.33
-3.43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46,586.50
494,630.37
1,204,801.62
六、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34,116.65
580,703.15
1,075,333.52
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80,703.15
1,075,333.52
2,280,135.15
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4、 企业经营状况
越秀金控作为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大金融产业的管理平台,其主要
职能是控股与管理,越秀金控通过投资控股的形式目前拥有证券、融资租
赁、产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平台。
越秀金控股权投资情况如下图所示:
62.50%
100%
100%
100%
100%
66.096%
39.43%
67%
49%100%
70.06%75%
90%
100%
30%
广州广证金骏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广州广证恒生证券
研究所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创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广证金穗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融资担保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越秀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
广州期货有限公司
广证领秀投资
有限公司
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5、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委托方之一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评估单位越秀金控是非
关联方;委托方之二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被评估单位越秀金控的
股东,持有其100%股权。
(四)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被评
估单位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
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 评估目的
根据广越集团董字【2015】36-2号《越秀集团董事会2015年第17
次会议关于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越秀金控做补充财务审计和资
产评估的决议》,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拟了解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
市场价值。
本资产评估报告是为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拟了解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提供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根据委托,评估对象是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对应的评估范围是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六月三
十日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基准日其资产负债表列示的主要内容如下:
资产类型
账面原值
(人民币万元)
账面(净)值
(人民币万元)
简要说明
流动资产
1,580.86
主要为货币资金
长期投资
634,522.94
共5项,主要是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
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州越秀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
固定资产
279.50
120.44
其中:车辆
88.33
34.07
共3台,主要是办公商用轿车
电子设备
191.16
86.37
共346项,主要是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98,159.73
共3项,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广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及对广州国资产业发
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
其他资产
6,832.23
主要为国债回购、租金及管理费、职工借款等
资产总计
741,216.20
负债合计
17,437.14
主要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负债、专
项应付款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有者权益合计
723,778.71
以上各项资产均由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委托评估对
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本次纳入评估
范围的资产、负债已经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
计,并出具了“XYZH/2015GZA10083号”专项审计报告,并发表了无保留
审计意见。评估是在经过审计后的资产、负债数据基础上进行的。
(一) 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越秀金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634,522.94万
元。 评估基准日长期股权投资概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序号被投资单位名称投资日期协议投资期限持股比例(%)投资成本账面价值
1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3-13长期66.0963,480,101,209.91 3,480,101,209.91
2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2-5-9长期70.0602,061,542,379.19 2,061,542,379.19
3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2-3-8长期30.00090,000,000.00 90,000,000.00
4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4-9-18长期100.000627,772,409.79 627,772,409.79
5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6-30长期90.00085,813,428.85 85,813,428.85
6,345,229,427.74 6,345,229,427.74
6,345,229,427.74 6,345,229,427.74 合 计
合 计
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二) 企业申报的无形资产
无。
(三) 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
无。
(四)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
本项目所有评估工作均由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完成,评估
过程中未涉及资产价值引用任何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由于与本项目评估目的相关的各关联方均处于平等地位,其实施的经
济行为是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故本项目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
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
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公平交易”是指在没有特定或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即假设
在互无关系且独立行事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遵循
的评估原则,基于一定的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
方法和价值类型,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
五、 评估基准日
1、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2、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方和评估机构在综合考虑实现经济行为
的需要、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要
求,以及会计期末提供资料的便利,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尽可能
接近等因素后确定;
3、 本次评估采用的价格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或标准。
六、 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
据、评估准则和规范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
等,具体如下:
(一) 经济行为依据
广越集团董字【2015】36-2号《越秀集团董事会2015年第17次会
议关于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越秀金控做补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
估的决议》。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29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号,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91
号令);
9、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办发[1992]36号);
10、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378号);
1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令第14号);
12、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12号);
13、 《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02号
文);
14、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资委产权[2006]274号);
15、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资产权[2009]941号);
16、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17、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
18、 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11]59号);
19、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金[2011]118号);
20、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令第34号);
21、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22、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号令);
23、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36号公告);
24、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37号公告);
25、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
2008年4月23日);
26、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1
号);
27、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1]31号);
28、 《关于发布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7]55号);
29、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
30、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31、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32、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
〔2009〕7号);
33、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34、 《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35、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三) 评估准则和规范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
本准则》(财政部财企[2004]20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号);
3、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号 );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
5、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6、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
7、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
8、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9、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10、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
11、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
12、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3]18号);
1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
14、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0]213号);
15、 《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0291-1999)。
(四) 权属依据
1、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2、 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和出资证明文件;
3、 《房地产权证》;
4、 《机动车行驶证》;
5、 固定资产购置发票、合同协议;
6、 企业经营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发票;
7、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五) 取价依据
1、 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产评估明细表等有关申报
资料及其他评估相关资料;
2、 企业提供的有关经营预测资料及财务会计报表、其他财务经营
资料;
3、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年9月2日出具
的越秀金控及各子公司审计报告、专项报告;
4、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统计信息;
5、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相关信息;
6、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相关信息;
7、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统计信息;
8、 新浪财经网公布的相关信息;
9、 同花顺资讯公布的相关信息;
10、 WIND资讯公布的相关信息;
11、 相关上市公司公开信息资料;
12、 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债券交易资
料;
13、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网()公布的期货交易统
计数据;
14、 上海期货交易所网站()、大连商品交易所网
站()、郑州商品交易所网站()及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网站()公布的期货交易统计数据;
15、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16、 《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17、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 2012年 第12号);
18、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5 号);
19、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20、 近期设备和车辆市场交易价格信息、互联网上和电话询价结
果;
21、 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信息;
22、 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核实及市场调查资料。
七、 评估方法
(一) 企业价值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规范和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企业价值资产评估
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
1、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
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市场途径适用于市场数据充分并有可比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的条件下
的企业价值评估。
使用市场法的基本前提:
(1) 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
(2) 公开市场上存在可比的参考企业等权益性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2、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
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适用于评估有获利能力的企业。
应用收益法必须具备的基本前提:
(1) 被评估企业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 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
衡量;
(3) 被评估企业的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
3、 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
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运用资产基础法的前提条件:
(1) 企业各项被评估资产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设定处于持续使用
状态;
(2) 可以调查取得购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途径及相应的社会平均
成本资料。
(二) 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
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
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
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由于目前国内没有与越秀金控类似的可比上市公司,与越秀金控类似
的企业在产权交易市场上交易案例很少,故难以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本次越秀金控的各项资产、负债资料齐备,同时可以在市场上取得类
似资产的购建市场价格信息,满足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要求,故可以采
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越秀金控未来收益具备预测条件、收益相关评估资料可充分获取,满
足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要求。
本次对越秀金控下属除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以外的子公司均单独进行
了评估,评估方法的选择说明如下:
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监管严格,信息披露充分,目前A股有23家证券类上市公
司,由于市场上存在较多的可比上市公司,可以充分可靠地获取可比公司
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因此本次对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时首选
市场法中的上市公司比较法。
由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多年,未来收益具备预测条件、收益
相关评估资料可充分获取,因此本次也可以采用收益法对广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进行评估。
由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综合类证券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证券业
务的控股集团架构,具有较多的经营优势,资产基础法难以反映管理团队、
品牌等对证券公司整体价值的贡献,故本次未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广州证券
进行评估。
2、 除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
由于目前国内没有类似的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企业在产权交易市场上
交易案例不多,国内权益性资产交易市场尚不活跃,交易对象的信息尚缺
乏透明度,参考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数据难以采集,故难以采用市场法进行
评估。
被评估单位的各项资产、负债资料齐备,同时可以在市场上取得类似
资产的购建市场价格信息,满足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要求。
上海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广证金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
广证金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短,不宜采用收益法评估,故只采用
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除上述三家公司以外的其他越秀金控下属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未来
收益具备预测条件、收益相关评估资料可充分获取,满足采用收益法评估
的要求,故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三)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
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采用资产基
础法评估被评估单位企业价值,即对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拥有的各项
资产,包括所有有形资产和各项无形资产根据各自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
体评估方法分别评估其市场价值并加总,然后扣除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
实际应承担的各项负债的市场价值之和,从而得出被评估单位的企业价
值。
越秀金控评估基准日各类资产及负债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说明如下:
1、 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经清查核实后,评
估人员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合法持有的货币金额为其评估价值。
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企业进行的股票(流通股、法人股)投资及对广
州国资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评估人员在
评估过程中首先了解企业相关的投资控制制度,并就制度的执行情况与相
关人员进行了沟通;其次查阅了原始入账凭证,股票持有证明文件,核实
其持有股票的数量、成本和权属的真实性。对上市的股票,根据评估基准
日的持有数量和收盘价确定评估值。对于非公开上市交易的法人股,经查
阅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以确认账面记录的合法性、真实性,评估中以账
面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广州国资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由于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
均按照合伙协议采用约定的分配方案按年度进行,因此在评估基准日对该
项投资仅以经审定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3、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控股子公司的股
权投资。
评估人员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等进行了取
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确
定长期股权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对该被投资企业100%股权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被评估
单位的持股比例计算该项股权投资的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持股比例
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时,评估人员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
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
4、 设备类资产
设备类资产包括电子设备和车辆。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
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可收集资料情况,主要
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先行估算设备的
评估基准日之重置全价,然后根据设备的运行维护现状及预计其未来使用
情况,相应扣减其实体性贬值及可能存在的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等各
项贬值,以此确定待估设备的评估价值。
设备的重置全价组成包括具有替代性的同等或类似设备的购置价或
建造成本、税费、运杂费等。
设备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其中: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费或建造成本+税费+运杂费等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评估范围内的电子设备单台价值量较小,不需要安装(或安装由销售
商负责),运输费用较低,评估人员参照现行市场购置的价格确定其重置
全价。
车辆重置全价包括市场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和办理牌照必需发生
的相关费用。
重置全价=现行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有关费用。
5、 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主要为国债逆回购、押金以及职工借款等。
对应收款项评估人员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
析债权数额、形成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
管理现状等,以评估基准日企业享有追索权的债权金额至评估基准日的应
收利息为基础,扣除可能存在的回收成本及风险损失后的数额为其评估价
值。
对国债逆回购金融产品,评估人员抽取了有关账表及凭证,查阅了对
账单及交易记录,核实企业持有的金融产品,根据国债逆回购代码对其数
量、收益率、以及取得时的成本进行核对。由于该产品于评估基准日前一
天取得,在报告期仍未到收益期限,且该金融产品未到期不赎回,故以评
估基准日经审计后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6、 负债
负债的评估依据公司提供的情况资料,进行业务与相关凭证账簿资料
的抽查核实,重点对大额往来债务进行了业务与合同及其合理性分析和函
证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项目、该等
债务项目于评估基准日企业应承担的金额来确定该项目的评估值。
(四) 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
采用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企业价值,即通过预测被评估单位的未来
预期收益,将其资本化或通过适当的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并加总,以此来确
定被评估单位的企业价值。
1、 评估模型
考虑被评估单位成立时间的长短、历史经营情况,尤其是经营和收益
稳定状况、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我们采用未来收益折现法评估,其中未
来预期收益采用现金流口径,即采用被评估单位预期股东权益自由现金流
量折现(DCF)的评估模型。
2、 计算公式:(折现)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溢余资
产+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其中:
经营性资产价值=待估权益预期收益折现值=待估权益预测期各期
预期收益的现值+待估权益预测期之后预期收益(终值)的现值
预测期期间是指从评估基准日至企业达到相对稳定经营状况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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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各项参数分别为:
:经营性资产价值评估值; PV
(1) i:评估基准日后距离评估基准日的时间间隔,单位为年;
(2) n:企业预计达到稳定发展的时点距评估基准日的时间间隔;
(3) m:企业预计经营终止时点距评估基准日的时间间隔;
(4) Ri:企业在距评估基准日i年的时点的预期收益估测值;
(5) g:企业达到稳定发展后预期收益的估计年增长率;
(6) RE:企业经营终止时的清算价值;
(7) r:与预期收益匹配的折现率。
评估人员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评估计算预期收益所适用
的折现率r:
r = rf + βe×(rm - rf) +ε
式中:
rf:无风险报酬率;
rm:市场预期报酬率;
βe:评估对象股权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ε:评估对象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
对于越秀金控母公司而言,其主要职能是对各子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并
获取投资收益。由于越秀金控的投资范围较广,故以上述模型计算出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一级控股子公司股权资本报酬率,取五家子公司
股权资本报酬率加权平均数作为越秀金控母公司的折现率。
溢余资产是指与被评估单位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超过被评估单位经营
所需的多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
评估基准日后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
(五) 采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
本次对越秀金控的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法进行评
估。
市场法中具体选用上市公司比较法,其中价值比率选取市净率(P/B)。
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基本操作步骤具体如下 :
1、 分析被评估企业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成立时间、
注册地、业务结构及市场分布、经营模式、规模、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
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2、 确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结合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
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等进行比较筛选。
3、 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主要包括
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
4、 对可比企业选择适当的价值乘数,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其进行
修正、调整,进而估算出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乘数。
5、 根据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乘数,在考虑缺乏市场流通性折扣的基
础上,最终确定被评估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根据评估对象所处行业特点,本次评估采用市净率(P/B)估值模型
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公式为: 目标公司股权价值=目标公司总股本×目标公司P/B×
目标公司每股账面净资产
其中:目标公司P/B=修正后可比公司P/B 的加权平均值=可比公司
P/B× 可比公司P/B 修正系数× 权重
可比公司P/B 修正系数=Π影响因素Ai 的调整系数
影响因素Ai 的调整系数=目标公司系数/可比公司系数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 前期准备阶段:
1、 与委托方洽谈,明确此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
和范围,签订委托业务约定书;
2、 依据初步调查了解的情况,制订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计划,拟
定了评估的总体方案和现场实施方案。
3、 评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实地进行总体了解,布置资产评估
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基本文件资料。
(二) 资产清查核实和现场评估阶段:
1、 根据评估需要,协助并指导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
申报明细表;
2、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核对各项目明细账与总账、
报表的余额是否相符;
3、 听取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对企业及委估资产状况(包括历史和
现状)的介绍;
4、 对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申报表进行征询、核查,并与财
务账表记录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5、 核实被评估单位填报的有关资料,搜集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他资
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6、 现场对实物资产全面清查核实,对资产状况进行详细察看,做
好完善记录,并向资产管理人员了解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
(三) 评定估算阶段:
1、 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选择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法;
2、 查阅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对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权属资
料进行查验;
3、 收集价格信息资料,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对通用设备,主
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资料,收集价格资料;对金融资产,了解基准
日市价波动、收益情况等,收集相关资料;
4、 对各项委估资产进行数据处理,分项评定估算,并初步汇算出
评估价值。
(四) 评估汇总阶段:
根据各专业评估小组对各类资产评估的初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检
查并确认有无错、漏、重评的情况,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
完善。
(五) 提交报告阶段:
评估小组组织讨论并分析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与委托方就评估
结果交换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
审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组织审查,汇集工作底稿。最后,向委托方提交
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 评估假设
(一) 评估基本假设
1、 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
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
计。
2、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在该市
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
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3、 假设在评估目的经济行为实现后,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将按
其评估基准日的用途与使用方式在原址持续使用。
(二) 关于评估对象的假设
1、 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
得、改良、建设开发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
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与之相关的各种应付款项均已付
清。
3、 评估报告中所涉及房地产的面积、性质、形状等数据均依据房
地产权属文件记载或由被评估单位提供,评估人员未对相关房地产的界
址、面积等进行测量,假设其均为合法和真实的。
4、 评估人员已对评估对象所涉及房地产、设备等有形资产从其可
见实体外部进行勘察,并尽职对其内部存在问题进行了解,但未对相关资
产的技术数据、技术状态、结构、附属物等组织专项技术检测。除评估师
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设备、车辆等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
重大技术故障,假设其关键部件和材料无潜在的质量缺陷。
5、 除本报告有特别说明外,假设评估对象不会受到已经存在的或
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等因素对其价值的
影响。
6、 假设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会遇有其他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 假设本次评估中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
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三) 关于企业经营和预测假设
1、 假设被评估单位在评估目的经济行为实现后,仍将按照原有的
经营目的、经营方式、管理水平、财务结构,以及所处行业状况及市场状
况下持续经营下去,能连续获利,其收益可以预测。
2、 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
策、税收政策等宏观政策环境相对稳定。除非另有说明,假设被评估单位
经营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3、 假设国际金融和全球经济环境、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
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4、 假设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
发生重大变化。
5、 假设被评估单位在持续经营期内的任一时点其资产的表现形
式是不同的。
6、 假设被评估单位按评估基准日现有的管理水平继续经营,被评
估单位管理层是负责和尽职工作的,且管理层相对稳定和有能力担当其职
务,不考虑将来经营者发生重大调整或管理水平发生重大变化对未来预期
收益的影响。
7、 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报告时所采
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8、 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受到通货膨胀因素的影
响。
9、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当上述评估假设和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将会影
响并改变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将会失效。
十、 评估结论
(一) 不同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经过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
和询证、评定估算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在本报告所述之评估目的、评估假
设与限制条件下,待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于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市场价值的评估结果为:
1、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资产总计:账面值为人民币柒拾肆亿壹仟贰佰壹拾陆万贰仟元
(RMB741,216.20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壹佰柒拾壹亿捌仟零壹拾万捌仟
元(RMB1,718,010.80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玖拾柒亿陆仟柒佰玖拾肆万
陆仟元(RMB976,794.60万元),增值131.78%;
负债总计:账面值为人民币壹亿柒仟肆佰叁拾柒万肆仟玖佰元(RMB
17,437.49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壹亿柒仟肆佰叁拾柒万肆仟玖佰元(RMB
17,437.49万元),无增减;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柒拾贰亿叁仟柒佰柒拾捌万
柒仟壹佰元(RMB723,778.71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亿零伍佰柒
拾叁万叁仟壹佰元(RMB1,700,573.31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玖拾柒亿陆
仟柒佰玖拾肆万陆仟元(RMB976,794.60万元),增值134.96%。
被评估单位: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BC=B-AD=C/A×100%
1流动资产1,580.86 1,580.86 - -
2非流动资产739,635.34 1,716,429.94 976,794.60 132.06
3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8,159.73 98,159.73 - -
4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5 长期应收款- - - -
6 长期股权投资634,522.94 1,611,272.35 976,749.41 153.93
7 投资性房地产- - - -
8 固定资产120.44 165.64 45.20 37.53
9 在建工程- - - -
10 工程物资- - - -
11 固定资产清理- - - -
12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13 油气资产- - - -
14 无形资产- - - -
15 开发支出- - - -
16 商誉- - - -
17 长期待摊费用- - - -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19 其他资产6,832.23 6,832.23 - -
20资产总计741,216.20 1,718,010.80 976,794.60 131.78
21流动负债1,428.62 1,428.62 - -
22非流动负债16,008.87 16,008.87 - -
23负债合计17,437.49 17,437.49 - -
24净资产(所有者权益)723,778.71 1,700,573.31 976,794.60 134.96
项 目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5年06月30日
2、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法评估测算,委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全
部权益评估结果如下:
账面值为人民币柒拾贰亿叁仟柒佰柒拾捌万柒仟壹佰元(RMB
723,778.71万元);
评估值为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亿伍仟陆佰贰拾玖万叁仟贰佰元
(RMB1,645,629.32万元);
评估增值为人民币玖拾贰亿壹仟捌佰伍拾万零陆仟壹佰元
(RMB921,850.61万元) ,增值率127.37%。
(二) 评估结论的分析、确定和应用
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相差54,943.99万
元,差异率为3.34%。越秀金控属于投资管理型公司,其主要职能是对各
子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并获取投资收益。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长期股权投
资占总资产的85.6%,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0.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
总资产的13.2%,其他资产中的国债逆回购等资产占总资产的0.9%,四
项合计占总资产的99.9%。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上述资产的评估结果客观反
映了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
最终评估结论。
(三) 评估结论的有关说明
1、 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及涉及资产欠缴税款和交易时可
能需支付的各种交易税费及手续费等支出对其价值的影响,也未对资产评
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2、 评估人员已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由于无法获取行业及相关股权的交易情况资
料,且受现行产权交易定价规定的限制,故本次评估中没有考虑控股权和
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
3、 评估人员已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在采用市场法
对广州证券进行评估时评估结论已考虑流动性影响因素。除广州证券外的
其他公司最终采用的是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本次评估中没有考虑流动
性对其价值的影响。
4、 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
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
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方、被
评估单位和其他关联方提供关于评估对象的信息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
以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
及会计凭证,以及技术参数、经营数据等评估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合法
为前提。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评估人员假
定这些信息资料均为可信,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这些相关
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委托方或被评估单位负责,评估人员未向有关部
门核实,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5、 使用本评估结论需特别注意本报告所述之“评估假设”、“
特别事
项说明”。
6、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
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
应调整;
(2) 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
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使用,评估报告使用者应特别注意以下
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一)利用专业报告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已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被评估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进行
了专项审计工作,并出具了XYZH/2015GZA10083号专项审计报告,本
次评估是在审计调整后的数据基础上进行的。
(二)资产权属瑕疵事项
1、截至评估基准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上的粤
AY950X别克SGM6521ATA客车及粤AY952X丰田GTM7251VB轿车证
载权属人为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 粤AE192D丰田
GTM7251GB轿车证载权属人为广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声明该
车辆实际是由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购买,目前尚未完成过
户手续。
2、截至评估基准日,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
大南小区20号楼504房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该房产尚未取得房地产权
证。
3、截至评估基准日,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粤AV237M
别克SGM6521小型客车证载权属人为广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企业
声明该车辆实际是由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购买,目前
尚未完成过户手续。
经判断,上述资产权属瑕疵事项对本次评估结论无重大影响。
(三) 资产抵(质)押、担保情况
1、2012年12月25日,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10201201200009719的借款合同,借款
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用途为发放小额贷款。同日,广州越秀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广州越
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的3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
间为2012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
2、2014年6月26日,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
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150099992014121274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
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由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该借
款的100%提供担保。随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融资
再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DFRGC01-20140123的反担保保证
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反担保,融资反担保金额为1800万元人民币,融
资反担保期限为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
3、2014年10月30日,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
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50099992014212146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
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由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该借
款的100%提供担保。随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融资
再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DFRGC01-20140263的反担保保证
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反担保,融资反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截
止至2015年6月30日,该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经判断,上述资产抵(质)押、担保情况对评估结论无重大影响。
(四)期后事项
以下事项发生于评估基准日后至本评估报告提交日期之前,在本报告
评估结论中未考虑该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评估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
报告评估结论时,应注意该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 2015年8月24日,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同创九鼎”)发布公告对广州证券参股企业天源证券进行货币增资人民
币112,813.222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广州证券持有天源证券的股权变更
为19.71%,截止本评估报告出具日,上述增资事项未完成。
(2) 广州证券和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 年7月
29 日分别以货币资金197,279,200.00元、3,500,000.00元对广州证券下属
控股子公司广州期货有限公司增资,其中列入注册资本的款项分别为
159,257,419.35元、2,822,580.65元,列入资本公积的款项分别为
38,221,780.65元、677,419.35元。本次增资后,广州期货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增至人民币29,000.00 万元,广州证券和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变更为99.03%和0.97%。
(3) 于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之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
8月2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其中,金融机
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7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
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4)本次对越秀金控的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市场
法评估。评估基准日后,国内A股市场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价出现了较大
幅度下降,报告日与本报告中可比公司股价差异如下表所示:
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14年8月30日,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同创九鼎通过向天
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天源证券”)增资和收购除广州证券以外的天源证
券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如有),实现对天源证券的绝对控股(持股比例
至少达到51%);在上述增资扩股及股权收购(如有)完成后,由广州证
券收购天源证券16家营业部资产;在收购营业部资产完成后,同创九鼎
以参与股权竞买的方式,收购广州证券持有的天源证券全部股权,同创九
鼎承诺竞买出价不低于人民币6.06亿元加上广州证券所持股权挂牌前收
益之和。
2014年10月17日,同创九鼎与天源证券股东广州证券、辽阳市财
政投资管理中心、抚顺市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唐山金海资产开发投资有限
公司签署《天源证券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各方同意同创九鼎对天源
证券增资36,371.70万元。增资后,同创九鼎持有天源证券51%股权,成
为其控股股东;广州证券持有天源证券的比例降至39.43%。
2015年2月6日,广州证券与天源证券签署《天源证券有限公司证
券营业部转让协议》,双方协议由天源证券以2.439亿元的价格向广州证
券转让16家营业部资产,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已完成转让。
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本次在采用收益法对广州证券进行评估的时候
不对天源证券单独进行评估,广州证券对天源证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
仅以评估基准日广州证券对天源证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列示。
除报告中已披露的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我们所获知的可能
影响评估结论的事项外,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事
项是评估师无法预知的。我们不对评估基准日后的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造
成的影响承担责任。
以上存在的特别事项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二、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1、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若用
于其他目的和用途,评估结论将失效,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承担
任何相关义务和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2、 本报告的分析与结论是根据报告中所述评估原则、评估依据、
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而得出,仅在本报告所述评估
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3、 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后及本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评
估对象价值的重大期后事项,包括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法律法规、经济政
策的变化,资产市场价值的巨大变化等,不能直接使用本报告评估结论。
4、 本报告包含若干备查文件及评估明细表,所有备查文件及评估
明细表亦构成本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应与本报告正文同时使用才有
效。
5、 本评估报告是以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明
材料复印件为依据,评估人员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给予了合理关注,
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不保证对所有文件和材料复印件的正本
进行了逐项审阅和复核;除报告中有特别说明以外,未考虑评估对象权属
缺陷对其价值的影响。
6、 本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陈述不代表评估师对评估对
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或鉴证意见。本报告不能成为资产的权属证明文
件,亦不为资产的权属状况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委托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
用者和报告中载明的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使用。除非事先得到书
面授权使用,对于任何其他用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评估报告的其他人,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将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不因本次评估报告
而提供进一步的咨询、提供证词、出席法庭或其他法律诉讼过程中的聆讯,
并保留向未经授权人追究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8、 未征得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内容不
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
9、 按现行规定和评估准则,在本报告载明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没有重大变化的基础上,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
壹年时,才可以使用本评估报告。如超过壹年,应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10、 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
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三、 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本页无正文)
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东全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杨青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程海伦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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