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注册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常见问题汇总
1、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变更股东?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只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信息,股东变更不再进行登记,可以进行章程备案,在发起人信息下加一条现股东的持股比例。
2、成立一家研究院有限公司,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改制、招商引资项目或有政府批文的,可以申请设立名称为**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企业,其他情形暂无法申请研究院有限公司。
3、如何办理企业迁入迁出登记?
答:企业依据地址变更登记需求,可自行选择在企业迁入地或迁出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受理申请的登记机关依企业申请,与相关登记机关联系,通过综合业务平台,进行企业迁移调档、迁入和迁出登记的受理、核准。
企业迁移业务内部流转办理完毕后,企业可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4、简易注销公告期已满,暂不能办理注销,公告超期是否可以继续办理?是否可以撤销?
答:简易注销的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3日后可到窗口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一个月内有效,超期无法办理,只能再申请一般注销。企业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易注销模块撤销简易注销登记。
疫情期间,可以适当放宽简易注销办理有效期限。
5、已被吊销的企业(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进行网上申报怎么办?
答:可直接携带纸质材料到窗口办理业务,或将准备齐全的材料邮寄至登记机关窗口。注销前需要先行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申报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登记机关出具的吊销证明、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完成后,携带备案通知书到报社进行登报公告,公告期满45天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申报材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决定注销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清算组成员出具并由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登报的报纸报样、营业执照正副本)。
6、已被吊销的企业如何打印档案(或者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都已丢失)?
答:需要由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书(载明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公章已全都丢失的情况)、委托书,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7、免冠名称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上加集团吗?
答: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无法核准带“集团”的企业名称。企业可在核准免冠名称并设立后,申请名称变更。但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可能会因公司成立不足一年而驳回变更申请。
8、银行分支机构如何申请变更名称?
答: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点击“企业开办”中的“名称自主申报”模块,在网页右侧的“变更企业名称”模块中进行变更申报。网上无法申报的携带名称变更申请书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核名。
9、免冠名称申报后如何撤销?
答:一般情况下,免冠名称核准后无法撤销,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不使用将自动失效。
10、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自主核名的企业名称快过期了怎么延期?
答:网上自主申报的名称有效期为2个月,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一次,若企业名称过期,则无法延期,可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 我的申报”里删除原名称后重新申报。
11、公司要办理股权出质业务需要什么材料?
答: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需要以下材料: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质权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需要提供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12、企业已通过网上指导,想要撤销该申请重新提报,如何办理?
答:准备以下材料:撤销申请书(写明撤销原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至登记机关窗口。
答:
公司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需要变更前后的新老股东全部签字。
14、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但变更的股东持有股权为出质状态,如何办理?
答:需要公司先办理股权出质注销,再办理股权变更。
15、公司办理简易注销需要什么条件?材料?有时间期限吗?
答:公司成立后未实际经营、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算完结、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吊销的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易注销”模块申请,网上填报简易注销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网上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满后可携带签字盖章的注销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到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一般情况下,简易注销需要在公示期满30天内办理完成注销登记,因疫情原因,放宽办理期限。
16、如何查询网上材料指导的进度?
答:企业在山东政务服务网提交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在两个小时内完成网上指导,若网上指导通过,企业可在申报的“个人工作台”看到申报状态为“提交申请”,即可将所有申报材料打印后,按要求签字盖章,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办理登记。如果网上指导退回,则说明申报材料有问题,可在个人工作台中的“材料指导”内查看驳回原因并修改提交。
17、法院强制企业转股需要提交什么?
答:除需提交股权变更的相关材料外(股东会决议无需提交),还需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18、公司想打印档案需要什么材料?
答:自拟申请书(载明公司名称、原由、打印档案内容、委托人及委托事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9、公司想开无违法违规证明,在哪里办理?
答:审批局只负责企业登记注册业务,企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不属于该局业务,可咨询市市场监管局或公安机关。
20、自然人独资企业办理业务,其中一股东去世无法签字,如何办理?
答:需要额外提供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由公证文件认定的已故股东的法定继承人代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21、村委会能否成为公司的股东?
答:村委会可以做为公司股东,机构代码证做为资格证明。企业、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然人或是其他团体均可做为企业的股东进行出资。
22、吊销的企业法院出具了终结裁定书,能否直接办理注销?
答:法院出具终结清算裁定书的,可按照流程直接正常办理注销登记。
23、咨询营业执照丢失应怎么办理?
答:营业执照丢失可登录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是登报进行营业执照挂失。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要提交);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全体股东签字签字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遗失的)。
24、咨询网上申报材料的流程?
答:搜索“山东政务服务网”,点击“用户中心”登录或注册后再点击“企业开办全程网办”,选择山东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平台,先进行名称自主申报,申报完成后发起设立登记,按照操作提示进行申报。
25、企业登记相关表格下载地址?
答:查看下载企业登记材料规范、文书模板和相关表格,请搜索微信公众号“佳佳帮您办”,选择进入首页,点击表格及材料模板进行下载。
26、企业迁移需要办理税务迁移吗?
答:税务问题需到税务机关办理,请咨询企业所在地的税务登记机关。
27、人脸实名认证通不过怎么办?
答: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窗口进行现场实名认证。
28、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业务提交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谁签字?
答:根据《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变更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9、股权质押需要出具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吗?
答:不需要,提交股权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不属于公司变更事项,如果想要体现股东,可到登记机关备案章程。
31、变更负责人网上指导完成后,想要更换新负责人?
答:可自行准备一套材料,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表格,邮寄至我局,由前台受理人员在网上修改。
32、设立新公司(股东是一个公司)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答:山东政务服务网名称自助申报,发起设立,网上指导完成后将材料邮寄至登记机关;
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决定、章程、股东执照复印件、住所申报承诺书、多证合一、双告知承诺书。
33、股权出质的质权人可以是哪些?
答:自然人、企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34、法院让来电人(原告)查询企业(被告)的法人的身份证号码
答:个人无法查询法人的身份证号码,可委托律师携带律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申请查询。
35、办理投资类公司在哪里登记?
答:投资、担保、理财类企业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管辖。
36、吊销企业准备注销时公章、执照都丢了怎么办?
答:可在市级以上每日发行的报纸上公告挂失,
广州公司注册,所有盖章的地方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另附一份情况说明。
37、如何打印企业(市局登记)的变更证明?
答: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自助机打印机自助打印。
38、山东政务服务网名称自助申报通过后发起设立,投资人信息填错了,修改不了
答:可删除此次材料指导,在名称自主申报右上角我的申报里删除,十分钟之后再提报。
39、自己的地址想要注册公司,但发现已经被注册公司了,该公司自己并不认识该如何办理?
答:可到该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40、合伙企业能不能办理股权出质?
答:根据《股权出质管理办法》规定,股权出质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1、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怎么办理?
答:根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属于前置审批事项,需先变更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4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质权人想要盖人名章和公司公章
答:根据2023年一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3、咨询企业生产口罩方面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根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生产口罩不属于前置审批,属于后置审批,可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省食药监部门办理许可证。我处对此类企业特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即办即走。
44、总公司含有30%的国有成分,咨询分公司是否属于国有企业?
答:根据公司类型分类,国有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四类,该公司国有成分占比不足50%,属于国有参股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其下属分公司亦不属于国有企业。
45、咨询国有划拨土地能否能够作为出资方式出资?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国有划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需符合一定的限定条件,否则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46、生产类企业登记对经营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类企业必须具备专门的生产场地,不可在住宅、写字楼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7、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怎么办?
答:可向被冒用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后可进行撤销登记。
48、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转出方为一级国有企业,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答: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转让需要到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凭交易凭证进行公司变更登记。
49、公司两个股东的身份证号为15位,现在办理工商登记业务需要实名认证,但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实名认证时一直无法通过,咨询此情况怎么办?
答: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实名认证不成功时,可以由股东本人带着身份证原件到窗口,进行本人现场实名认证。
50、保险分公司变更地址,是否为前置?
答:根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保险及分支机构、银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地址均属于前置审批,需要先到银保监会变更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51、企业办理守合同重信用在哪里办?
答:在企业住所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办理。
52、公司经营不善,想要注销,但是已经联系不上股东(股东为一个自然人),咨询注销时必须需要股东本人签字吗?
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的权限包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并且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所以公司注销必须经股东本人同意并由股东本人签署相关决定。
53、公司为市局登记企业,现在想减少注册资本至300万,咨询怎么办理?
答:市局只登记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的企业和外资企业,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减资到3000万以下,需要先在市局办理迁出,再去公司住所所在区办理迁入,迁至住所所在区后再进行减资变更登记。
54、打算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咨询注意事项?
答:目前,我局依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关于“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的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可咨询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55、办理连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答:此业务由商务部门办理,详细可咨询广州市商务局相关部门。
56、公司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过期了,怎么延期?
答:登陆“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面部识别后可进行延期。
57、营业执照丢失怎么挂失?
答:吊销企业需在市级以上每日发行的报纸上公告挂失;在营企业可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挂失。
58、公司想要办理食品许可证,到哪里办理?
答:可到公司住所所在区的行政审批局食药卫监处办理。
59、公司办理五证合一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五证合一申请书、联络员信息表、指定委托代理人表格、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答:可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61、设立公司,想在公司名称中冠中国,咨询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62、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在哪里办理?
答:根据企业登记管辖范围分工,合伙企业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管辖。
63、网上指导完成时间已超三个月,咨询是否还能继续办理?需要重新申报吗?
答:可以继续办理,无需重新申报网上指导。
64、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有材料的日期均为三个月前,咨询材料还是否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如若超过三十日,公司可出具超期说明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65、企业是否可以在经营范围中添加虚拟游戏币的售卖,该虚拟游戏币是在企业店铺内售卖,用于购买店内抽奖资格。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有关内容,代币发行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因此不能在经营范围中添加虚拟游戏币的售卖。
66、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不进去或有网页问题怎么办?
答:请联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0267
67、打印公司档案可以在网上查询吗?
答:不可以,暂不支持外网查询打印。
68、企业只备案一个新监事,材料指导通过后,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内的附表都要填写并粘贴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吗?
答:只备案监事可以只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粘贴监事身份证,其他内容不变更可不填写。
69、产品条形码办理在哪登记?
答:详细请咨询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
70、省局登记企业进入异常名录如何移出?
答:可联系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
71、公司注销后,想再次用此公司名称注册新公司,是否能用?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不得与原同行业企业的名称相同、相近。
72、公司注销完毕后公章如何处理?需要注销吗?
答:需要,建议联系公司地址所在区的公安部门进行咨询。
73、企业进行全程电子化app进行电子签名时忘记用户名,该如何找回?
答:全程电子化问题电话咨询13360558809
74、市局新设立企业在哪里刻公章?
答:市局新设企业可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广州市政府服务中心三楼经贸商事区免费刻章。
75、想要设立研究院,怎么办理?
答:设立研究院可以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民办非盈利机构。
76、想成立集团公司该怎么办?
答:现已取消集团登记证,成立集团公司可直接设立集团名公司或将已有
公司名称变更。
77、咨询如何办理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
答:此职能不属于广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处,建议咨询广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处业务咨询电话:13360558809。
78、住宅能登记注册公司吗?
答:根据《广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企业提交新版《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不再另行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79、公司变更地址,住所申报承诺书谁签字?
答:根据住所(经验场所)申报承诺书填写说明,申请住所(经验场所)变更的,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0、想要成立一个集团公司,名下有三个子公司,该怎么办?
答:现已取消集团登记证,成立集团公司可直接设立集团名公司,由该集团公司担任这三家子公司的股东,投资比例占51%以上。
81、市局登记企业变更时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实名认证时提示活体认证失败,是怎么回事?
答:可更换手机或换一个光线较好的地方重新认证,如果验证一直失败,可以让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现场,由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证。
82、公司变更后的章程需要股东签字吗?
答:根据2023年一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3、咨询设立实业公司有哪些条件?
答:冠广州市名称的,注册资本需要5000万以上,冠省局名称的注册资本需要1亿以上。另外实业公司需要夸五大行业。
84、股权质押可以当天解压完再重新质押吗?
答:可以。
85、破产公司申请注销还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承诺书吗?
答:不需要。
86、成立新公司想以已成立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可以吗?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87、公司变更自然人股东名字变更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或户口本索引页复印件。
88、商标变更名称怎么办?
答:此职能不属于广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处,详细请咨询广州商标协作中心。
89、公司办理变更业务,相关表格在哪里下载?
答:查看下载企业登记材料规范、文书模板和相关表格,请搜索微信公众号“佳佳帮您办”,选择进入首页,点击表格及材料模板进行下载。
90、想要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其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91、想要新设一家公司,使用“红色传承”作为字号可以吗?
答:根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规定,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字号。
92、想要在历下区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对地址有什么要求吗?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引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私募投资机构登记注册需在特定的集聚区登记,历下区私募投资集聚区地址如下:
(1)广州市历下区山师东路4号;
(2)广州市历下区山师东路5号;
(3)广州市历下区山大路197号天泰中心。
93、公司被列入异常名录,可以走简易注销吗?
答:根据《广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规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不适用于简易注销登记: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不适用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等情形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企业可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94、公司变更完住所后,发现没有一起变更生产经营地,咨询如何变更生产经营地?
答:可在做其他变更登记时在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税务部门信息采集内修改生产经营地;若公司不做其他变更,可以咨询税务部门进行修改。
95、减资公告只能登报不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吗?
答:是的,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暂不支持减资公告。
96、减资分立出的新设公司股东有什么要求吗?
答:减资分立出的新设公司股东应与存续公司的股东一致。
97、公司股东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委派代表,咨询变更时股东决定谁签字?
答:需要合伙企业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盖章。
98、咨询如何办理民办教育培训学校?
答:先到登记机关进行名称预先核准,通过后带名称核准通知书到区教育局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然后再到登记机关发起设立登记。
99、出版物印刷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答:可咨询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00、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由谁签字?
答: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由公司无任何职务的普通职工代表签字。
101、公司备案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为多久?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0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发起人名称发生变更,咨询如何办理?
答:设立过程中无法修改,可在设立后发起股东发起人名称变更登记进行修改。
103、想要在市中区开一家面馆,需要办理什么许可证吗?
答:面馆属于餐饮业,需办理完营业执照后到食药卫监处办理卫生许可证。
104、想要设立一家建筑工程类的公司,需要办理什么资质证吗
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程类属于后置审批,可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工程类资质证书。
105、公司合并需要提交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答: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06、想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哪里办理?
答:此职能不属于广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处,建议咨询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7、设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吗?
答: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不二百万元,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108、想要增加出口消毒剂,如何办理?
答:建议咨询海关部门。
109、提报网上指导时,进入个人工作台,选择变更登记后,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证件号提示找不到市场主体,咨询该怎么办?
答:首先进入个人工作台后,右上角地市要选择为广州市,选择变更登记,确保输入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误,法定代表人证件号与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一致方可进入,若一直无法进入,建议联系登记机关解决问题。
110、一个营业执照上可以写两个地址吗?
答:可以。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县(市、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
111、注销登报对报纸有什么要求吗?
答:市级以上每日发行的报纸。
112、公司监事能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吗?
答:不能。监事不能同时担任别的职务。
113、律师事务所在哪里办理?
答:在司法部门办理。
114、什么样的企业算是国有独资企业?
答:由国资委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国有独资企业。
115、企业注销都需要清税证明吗?
答: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116、设立小额贷公司,对注册资本有何要求?
答:设立小额贷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实缴且来源真实,全部为股东自有资金,不得以借款资金入股,不得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设立小额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设立小额贷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
117、想要注册医生集团有限公司,对股东和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吗?
答:出资人可以使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出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注册资本无要求。
118、已经备案完毕,办理注销时还需要交回备案通知书吗?
答:根据2023年一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注销不需提交备案通知书。
119、公司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想要退出,咨询可以变更一个股东的公司吗?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该股东在全国范围内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20、pad端秒批秒办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支持广州市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设立登记;支持市中区、天桥区、历城区、平阴区四个区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三种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支持历下区、槐荫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商河县、南山区九个区县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两种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
121、公司由技术类公司变为制造业公司,需要变更哪些内容?
答:需要变更公司名称、公司行业门类、公司行业代码、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章程。
123、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7人组成,现在股东只委派6人,
广州外资公司注册,可以出一个说明吗?
答:不可以,需与公司章程规定相符,若只委派6人,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124.已被设立质权的股权能否用作出资?
答:不可以。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125.企业设立登记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126.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 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127.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128.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
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29.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130.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31.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可自拟。
132.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 涉及换照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33.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34.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所持其他公司股权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申请持有股权所在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35.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136.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137.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38.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39.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40.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141.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42.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6.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7.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10.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143.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任职发生变动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2)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144.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
(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145.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146.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仅需提供第1、7项材料。
147.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14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149.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适用本规范。
15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51.股权出质设立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152.股权出质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
广州工商注册,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53.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54.简易注销流程?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20天)满后延3天,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营业执照正、副本。
155.营业执照丢失如何补办?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遗失的)。
注:吊销的企业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56.营业执照副本增加、减少?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57.如何办理迁移调档?
l.企业迁入(迁出)调档的申请。申请应载明公司名称、申请迁入(迁出)调档事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2.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企业申请迁入(迁出)调档的申请可自拟。
2.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58.清算组成员应当有谁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有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有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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