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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视源股份: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视源股份: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3 号 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3 楼 1301 室 邮编:510623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junheg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致: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之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 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言,提供 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 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理运用了 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 值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 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其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公司在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2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1. 2018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广 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决定将《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 独立意见。 3. 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对《2018 年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4. 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5. 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 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对《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所确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 7.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8.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对《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所确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 9.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17 年和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0.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17 年和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11. 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 12. 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13. 2023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 后)》、《关于的议 案(调整后)》,由于张丽香女士经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当选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张丽香女士已获授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人数由 667 人调整为 666 人,解锁股份由 1,833,000 股调整为 1,830,000 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4. 2023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 《关于的议案(调整 后)》。 综上,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解除限售 (一) 2018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时间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在此期间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解锁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40%。 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 因此,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获得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可申请解锁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40%。 (二) 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如 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4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18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4. 个人业绩考核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 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 1 0.9 0.7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和公式分批次 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三) 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 5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确认,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1.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2 日出具的《审计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C10122 号)(以下简称“2018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公 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符合上述第 1 项的解 除限售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激励对象张丽香女士经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选举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张丽香女士 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张丽香女士以外,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符合上 述第 2 项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C10205 号),2018 年公司营业收入 为 16,983,689,829.68 元,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 56.28%,高于 20%,符合上述第 3 项的解除限售条件。 6 4.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018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为 677 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除 张丽香女士以外,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65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优秀”,15 名激 励对象绩效考核为“良好”,0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合格”,0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为“不合格”,符合上述第 4 项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张丽香女士外,公司及 2018 年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 年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张丽香女士因被选举为公 司职工监事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以外,公司及 666 名激励对象满足《2018 年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1,830,000 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负责人: 张 平 经办律师: 万 晶 朱 园 园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9 月 3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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