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3日,青岛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棠得工贸有限公司变更企业住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及擅自搬迁保税货物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23]0027号
当 事 人:青岛棠得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即墨区孔雀河三路58号
海关注册编码:37289409AX
法定代表人:胡俊
经查,2018年6月8日,当事人变更营业执照地址为即墨区孔雀河三路58号,未按规定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经查,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7月27日,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货物1.合成纤维制色织针织布20034码;2.合成纤维制针织弹力布9062码;3. 塑料尺码夹330026个;4. 塑料衣架333026个转移到新厂址即墨区孔雀河三路58号。
主要证据:(1)查问笔录;
(2)通关手册及报关单复印件;
(3)租赁合同;
(4)税款计核证明书;
(5)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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