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3月13日,福州海关网站发布平潭海关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珍醇酒业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违字〔2023〕00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违字〔2023〕0011号
当事人:平潭综合实验区珍醇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忠威,企业编码:3512840049。地址:平潭县澳前镇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25号楼1层K、L。
2015年2月2日,当事人单位在平潭海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注册公司地址是“平潭县澳前镇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25号楼1层K、L”,注册法定代表人为“周忠威”,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2023年2月22日当事人单位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了企业相关信息,注册公司地址变更为“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翠园中路1号一号公馆2幢4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蔡秋梅”,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截至2023年12月10日,当事人单位未到注册所在地海关办理上述信息变更手续。
以上行为有平潭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科核查工作记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自查报告,授权委托书,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 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改正。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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