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为助力“走出去”航空企业化危为机,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深圳市走出去战略合作联盟、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举办“云端线下同步?深税助力国际运输”航空业专场培训会。本次活动共有30多家深圳航空及相关企业代表出席,全国多家航空货运企业在线观看了直播。
图为“云端线下同步?深税助力国际运输”航空业专场培训会现场。
培训会上,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资深讲师周炎元详细讲解了国际运输税收协定条款、航空运输条例,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政策;安永公司团队对东南亚及西欧地区12个国家航空运输遵从要点进行了介绍。培训会旨在通过政策讲解,助力航空运输企业了解境外税收遵从规则,充分享受双边优惠,为航空企业复航按下“加速键”。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已覆盖全球六大洲主要经济体。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我国已对外签订航空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等协议,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间接税等多个税种。我国国际运输企业可根据协议内容,对外享受从对方国取得所得减免优惠。
图为“云端线下同步?深税助力国际运输”航空业专场培训会现场。
“此次疫情对航空业的冲击来得更为直接而猛烈,全国民航客运量同比下降7成。这次深圳税务的政策宣讲非常及时,在航空公司陆续开辟新国际货运航线时,辅导我们了解航线开通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为我们充分享受双边优惠提供支持。”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税务负责人柴清文对培训会给予好评。
据深圳市走出去战略合作联盟会长孙天璐介绍,此前,为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深圳市税务局和该联盟已合作举办了多场服务“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宣讲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境外税务处副处长曹琦欢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新平台,加强同沿线国家的税收合作,助力企业走出去的步子迈得更稳更快。
深圳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税务将紧跟税务总局部署,采取一系列积极有力的措施,助力国际航空企业积极拓展国际航线,寻找新的商机,做好企业复苏发展的“助推器”和“护航员”。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际航空货运境外税收政策宣讲会”内容概要
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安排已覆盖全球六大洲主要经济体,帮助“走出去”企业降低在东道国的税负,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以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境外涉税争议。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我国已对外签订航空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等协议,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间接税等多个税种。
一、国际运输收入空运条款体系
(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1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二)税收协定(或安排)议定书
例如韩国、中国香港(第四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协定税收条款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专门的税收条款。
(四)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例如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五)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空运条款
遵循国际惯例,在国际运输方面,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即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此外,部分税收协定还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互免间接税。
二、国际运输空运条款
根据中国税收协定基本表述,国际海运和空运取得的收入为:(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二)第一款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三、国际运输收入界定
(一)国际运输直接相关收入
若一项活动主要为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客运或货运而进行,则应认为该活动与这种运输直接相关。
(二)国际运输附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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