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执1651号
李慈: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灼华、李慈、广州智惟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1651号执行决定书(限制出境)。
执行决定书(限制出境)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清河东路338号。
负责人:黄海明。
委托代理人:赵以敏、许靖怡,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慈,女,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竹林路大石街四巷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灼华、李慈、广州智惟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8852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11496.83元。
因被执行人李慈(身份证号:440623197002265944)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C51376038)、普通护照(G45179008)。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于202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李慈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的规定,决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李慈(身份证号:440623197002265944)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C51376038)、普通护照(G45179008)出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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