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10-24 浏览:
公司法框架
朱锦清教授在其《公司法学》书中曾说过,关于公司法准确的定义应该是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行、变更和解散以及在这些过程中公司以及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逐渐在矛盾冲突中的权利和义务。笔者愚见可将设立、运行、变更、解散、清算(行政清算、自行清算、破产清算)统归为程序性内容即公司在设立、运行、变更、解散、清算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而将上述程序性后所导致的结果以及纠纷统归为权责性内容即上述内容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据此将公司法内容分为两大类。尽管分类方式不同但原理基本相同,故而本篇幅主要围绕不同角度将公司法框架进行拆分。
这个分类标准最为简便,按照《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故而公司法的大体框架既可以以此为分水岭,其内容所涉及的无非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在有限责任公司项下还涉及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而股份公司项下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草案》未来也可以继续分类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多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过这种分类纯粹讨巧,没有太大意义,对于公司法学习意义不大。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避不开公司设立、运行、变更、解散、清算五个流程,所以按照公司的不同阶段可以将现行《公司法》内容分为五大类,而且从内容上看,除设立、解散清算外,变更、运行内容散见于其他章节中,并不独自占有章节内容。
诸如运行过程中的规定可以说即除第一章、第四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外基本均会涉及到变更、运行的相关内容,所以可见关于运行以及变更的内容主要还是散见于第二章、第三章以及第五章至第九章内容中,也应该是公司法争议最多的地方。
该分类主要侧重于公司不同阶段作为分类基础,对于公司法体系学习可以作为前期学习的体系框架。
诸如上文所述,从内容角度来看,现行公司法内容可以分为程序性规定以及权责性规定。而程序性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生到死过程中的五个环节中,诸如关于“设立”主要在《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章节中,两章涉及的主要就是关于公司设立的程序性规定,当然也会出现对于设立过程中的权责性规定。
譬如第二章第一节设立部分自第23条至第35条中大多为设立程序性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认缴注册资本等规定,但在第28条第2款、第30条、第33条第2款以及第35条部分即出现了针对股东未能实缴注册资本责任以及股东知情权内容,但大体上除第33条规定外,其他条款内容统归依然属于设立过程中的程序性内容。
又比如第二章第二节中主要涉及的关于运行阶段中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召集、主持、通知、决议程序性规定,该节内容往往成为后续确认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的主要对照依据。正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所述,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所以按照内容进行分类,不仅可以关注公司内部的程序性规定也可以利用该程序性规定为由此产生的权责寻找程序上的突破口,所以对于解决公司内部争议从该角度去学些相应的程序规定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较为适宜。
通看公司法整体内容你会发现很多关于公司内部治理事宜均会留有口径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的形式另行作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诸如:
当然上述内容并不完整,仅仅就公司法内容中对允许章定的规定予以摘录,但以此作为分类基础主要作用即在服务顾问单位以及涉诉案件中能够巧妙运用章定的方式达到客户想要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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