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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实现问题分析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28 浏览:

 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实现问题分析

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实现问题分析 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伴随着经营存在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故公司的注销必然涉及到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针对公司注销时遗漏债务处理的问题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频频发生。那么公司注销后发现有债权未催收,该如何处理?
 
一、公司注销登记后才发现有债权未催收的,公司注销时的股东可作为原告,进行起诉。
1.公司注销后因为种种原因,可能还会存在一些遗留的债权问题。目前《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实现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若原公司股东继续对债务人追索债券,多数法院以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为依据,支持原公司的股东以起诉方式向原公司债务人追索。
 
2.公司注销时股东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或进行债权转让,简化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构成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为十人以上的,可以由当事人或部分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除此之外,股东还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一名股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再由该名股东作为原告,进行诉讼。除股东之间另有约定外,最终获偿的债权数额,应当由股东按照对公司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若股东不能就诉讼达成一致意见,部分股东可以单独起诉,异议股东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异议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或者由部分股东在诉请请求中明确只按其出资比例主张对应的债权金额。
 
案例一:(2008)朝民再初字第22933号陈少华与北京智硕科贸集团债务纠纷案
在该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诚华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后其债权应由谁合法继承。在公司注销后,仍有未处理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清算主体应依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1)国有企业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2)集体企业以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具体到本案,诚华公司为无主管单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陈少华、孙渝蒂、刘提贤、洪隆昌4位自然人投资设立。故诚华公司注销后的清算主体为陈少华、孙渝蒂、刘提贤、洪隆昌。诚华公司注销后,其对外债权不因主体的消灭而灭失,陈少华、孙渝蒂、刘提贤、洪隆昌有权以债权人身份主张权利。
 
案例二:(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主张依据《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认为辽宁华冶公司属于依法清算并被注销,故不能以股东(华冶集团)为当事人。首先,辽宁华冶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注销,但其在注销之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动和参加诉讼,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辽宁华冶公司对华冶集团诉讼主体资格曾经提出异议的事实。其次,上述立法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法,旨在规范公司被注销前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问题。至于股东对公司(被注销之后)债权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并非上述立法规范的内容。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2017年7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辽宁华冶公司,华冶集团系辽宁华冶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继受辽宁华冶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一审法院认定华冶集团作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行使合同权利,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二、若公司注销前,对外享有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则公司注销后,如果该债权尚未终结执行,作为承受公司权利义务的原股东,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2018)渝执复71号孙红重庆生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与周仕兵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重庆高院认为,“生旺煤炭公司通过XX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决议,已经明确将公司对红林煤业公司及周仕兵享有的债权转归股东孙红、阳中元共同所有(按出资比例分配),该债权系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且涉及债权的执行案件尚在执行中,并未执行完毕,故生旺煤炭公司于其后XX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中对公司已经分配处理完毕的债权,均未再重复提及,符合常理。市二中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将孙红、阳中元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当依法维持,复议申请人红林煤业公司、周仕兵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公司股东代为注销公司获得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应对清算中未能受偿的原公司债务人先行清偿,清偿后还有余额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1.对外偿还债务。公司在未向债权人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注销之后,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获得利益的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2.对内分配。原股东代为注销公司获得遗漏债权获偿的,应对清算中未能受偿的原公司债务人先行清偿;并保留相关获偿财产至公司注销之日起2年,用于清偿公司注销后发现的遗漏债务;但保留期2年届满后,按照如下情况进行分配:
(1)全体股东在公司注销清算时对于公司遗漏债权债务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分配;
(2)全体股东在公司注销清算时对于公司遗漏债权债务问题无约定,可在发现新债权时由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按照全体股东约定分配。
(3)全体股东在注销清算时未就公司遗漏债权债务问题有约定,且未在发现新债权时达成一致约定的,按照全体股东原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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