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粤01执5578号
李敏、刘思良、黎成达、王燕芳: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637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申请执行你们仲裁纠纷一案,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后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区(注:汇款地址为越秀区仓边路28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如下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5125680.16元。
●缴纳执行费53028元。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15693
付款后你需凭付款证明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结案事宜。你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写明代付款人详细名称、付款用途、联系人,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人员的姓名,如有需要说明事项,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你单位)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你单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你单位)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你(你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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