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切换城市]

当前默认进入城市:广州

广州 佛山 东莞 中山 珠海 深圳

广州公司网站注册中船防务: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州公司网站注册中船防务: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

 
原标题:中船防务: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广州公司网站注册中船防务: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临2023-061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防务”或“本
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预案》,并提请公
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

本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拟变更注册地址,具体信息如下:

1、拟变更前: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

2、拟变更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37号十五层。


本次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尚需待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后办理。


二、修改《公司章程》

基于上述事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比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1

第二条 本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83号文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3年6月7日
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及

第二条 本公司经原国家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83号文批
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3年6月7
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成立,注册号为:19049939-0,取得本
公司营业执照。本公司于1994年8月
17日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4】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15号文批
准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4
年8月31日取得了外经贸资审字
【1994】135号批准证书,并在1994
年10月21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及在
1995年10月10日办理换照手续,登记
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换照后的营
业执注册号为:企股粤穗总字第000264
号。依据国统【2011】86号文,公司类
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
合资、上市)。


2009年12月10日公司再次换照后
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101400025144。本公司的发起人为:
广州造船厂有限公司。


及成立,注册号为:19049939-0,取得
本公司营业执照。本公司于1994年8
月17日经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4】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15号文批
准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4
年8月31日取得了外经贸资审字
【1994】135号批准证书,并在1994
年10月21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及在
1995年10月10日办理换照手续,登记
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换照后的营
业执注册号为:企股粤穗总字第000264
号。依据国统【2011】86号文,公司类
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
合资、上市)。


2009年12月10日,本公司再次换
照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101400025144。


2015年12月29日,本公司再次换
照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190499390U。


本公司的发起人为:广州造船厂有
限公司。


2

第四条 本公司的住所为中国广
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 号。


邮政编码:510382

电话:(020)81636688 传真:(020)
81805255

第四条 本公司的住所为中国广
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37号十五
层。


邮政编码:510250

电话:(020)81636688 传真:(020)
81805255

3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
括:设计、加工、安装、销售:船舶及
其辅机、集装箱、金属结构及其构件、
压力容器、普通机械、铸锻件通用零部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
括:金属船舶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集装箱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压力
容器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钢化玻璃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件、玻璃钢制品、线路、管道、工具、
家具;机械设备、船舶修理;拆船;勘
察设计;自有技术转让服务;室内装饰;
自产集装箱、船舶、设备的经营性租赁;
为船舶提供码头等设施;承包境外机电
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
程所需的设备及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
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制造;切削工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船
舶修理;通用设备修理;工程勘察设计;
机械技术转让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水
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集装箱租赁服
务;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总承包服务;向
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
施。


4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
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购回其发行在外
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公司资本而注销股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
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不得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
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购回其发行在外
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公司资本而注销股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
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不得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接受本
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5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经国家有关
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
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购回;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经国家有关
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
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购回;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本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6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购回股份的,应当事先经
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
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本公司可以
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
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的义务
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本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
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本
章程的规定事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本公
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
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
利。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本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者经本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也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的义务
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本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
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7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依法及依照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购回股份后,属
于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
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
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公司
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本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依法及依照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购回股份后,属
于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本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涉及股份注销的,应当向
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
更登记。


被注销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公司
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8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本公司和本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法利益。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
本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
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
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且应当在
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
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9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本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议;

(十)对本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
股东的提案;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本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议;

(十)对本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
股东的提案;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十三)本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或
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
事项;本公司股东会在授权或委托董事
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时,应
遵循依法维护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本公
司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的原则。


下列事项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
办理:

1、股东大会通过修改本公司章程
的原则后,对本公司章程的文字修改;

2、分配中期股利;

3、涉及发行新股、可转股债券的
具体事宜;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可以
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本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
事项。


(十三)本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或
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
事项;本公司股东会在授权或委托董事
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时,应
遵循依法维护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本公
司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的原则。


下列事项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
办理:

1、股东大会通过修改本公司章程
的原则后,对本公司章程的文字修改;

2、分配中期股利;

3、涉及发行新股、可转股债券的
具体事宜;

4、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

5、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可以
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本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本公司股权回购事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
事项。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10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对外担保应
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表决同
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本章程所称“对外担
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对外担保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表决
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本章程所称“对外担
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11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2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
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
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但上述人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
席或列席,应于会议召开日前一个工作
日向会议召集人提交请假报告。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13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从
董事会或代表发行股份5%以上(含5%)
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有关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
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 两者之最短
通知期为至少七天。有关设定该等通知
书送达本公司之通知期,最早由选举董
事之会议通知发送后之日开始,最迟于
上述会议之日七天前结束。


除首届董事会成员外,获选的董事
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
下:股东大会在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出
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
将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
以将投票权分散选举数人;投票结束后
按各候选人得票赞成率多少依次决定
董事人选。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超过全体董
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选举和
罢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
法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惟对依据
任何合约提出的索偿要求并无影响)罢
免,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该董事的
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从
董事会或代表发行股份5%以上(含5%)
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有关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
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 两者之最短
通知期为至少七天。有关设定该等通知
书送达本公司之通知期,最早由选举董
事之会议通知发送后之日开始,最迟于
上述会议之日七天前结束。董事候选人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除首届董事会成员外,获选的董事
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
下:股东大会在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出
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
将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
以将投票权分散选举数人;投票结束后
按各候选人得票赞成率多少依次决定
董事人选。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超过全体董
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选举和
罢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董事无须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法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惟对依据
任何合约提出的索偿要求并无影响)罢
免,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该董事的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董事无须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14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定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本公司债券的
方案;

(七)拟定本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本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本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修改的方案;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管理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定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本公司债券的
方案;

(七)拟定本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本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本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修改的方案;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管理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本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本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七)、(十一)、(十六)
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
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
同意。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本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
激励计划;

(十七)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决
定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第(五)项、第(六)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

(十八)本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七)、(十一)、(十六)、
(十七)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
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15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
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
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
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
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
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
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


16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
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
指不在本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7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
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本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本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
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本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本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
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18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
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若干专门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
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若干专门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


19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
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
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
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
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真诚地以本公司最大利益为
出发点行事;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于他的酌量处
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
转给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
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

(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
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
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本公司财
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
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
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
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
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真诚地以本公司最大利益为
出发点行事;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于他的酌量处
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
转给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
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

(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
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
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本公司财
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本
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公
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同意,不得接受与本公司交易有关的
佣金;

(九)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本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本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本公司竞
争;

(十一)不得挪用本公司资金或者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本公司
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
立帐户存储,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
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
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
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本
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
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本
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公
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同意,不得接受与本公司交易有关的
佣金;

(九)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本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本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本公司竞
争;

(十一)不得挪用本公司资金或者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本公司
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
立帐户存储,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
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披露本公司信息时,遵循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
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同
时遵守本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
范。


(十三)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
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
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本
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
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20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
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
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
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
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公司应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劳动
合同,向因公司原因而提前解除任职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补偿,
该补偿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本
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公司将按照上述意见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文序号,及公司章
程附则的相关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由董事长或其转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1月7日


  中财网



以上是关于广州公司网站注册中船防务: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信息的详细说明,出自公司章程 ,有不明白地方可以咨询优业财务,优业财务乐意回答所有朋友的问题 咨询热线:13360558809 官网:www.yycw.cn


广州公司网站注册中船防务: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
免费咨询热线:133-6055-8809


  • 本文标题:广州公司网站注册中船防务: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
  • 本文链接:https://www.yycw.cn/wz/key/gszccx/3842.html
  • 版权声明:本文由优业财务原创,转载请注明:广州注册公司首选优业财务
    返回上一页
    上一篇:广州市代理工商注册芯瑞达: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
    下一篇:广州公司注册使用模板章程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快速申请办理
    称呼: *
    电话: *

    订单提交后,10分钟内,我们将安排工作人员和您联系!

    广州公司注册推荐
    区域公司注册推荐
    广州商标注册推荐
    广州代理记账推荐
    广州工商财税推荐
    联系我们

    广州优业财务
    联系人:广州工商注册
    热线:13360558809
    官网:www.yycw.cn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天健创意园9栋4楼403-411房

    优业财务 版权所有 广州注册公司 广州工商局 网站地图 百度地图 优业集团网站地图 备案号:粤ICP备12033444号
    广州注册公司优业财务用安全网站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