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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注册公司不得不考虑的两个股权设置问题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州注册公司不得不考虑的两个股权设置问题

广州注册公司不得不考虑的两个股权设置问题 上一期笔者从隐名股东的角度跟读者分享了股权代持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想必有不少隐名股东内心惶恐不安。今天,笔者与各位再探讨一下股权设置的另外两个问题,打算注册公司的老板们,请上车坐稳了。
 
广州注册公司不得不考虑的两个股权设置问题
第一个问题,公司是我一个人实际出资和运营的,股东是不是只登记自己最妥当?
不少人认为,公司的规模不大,实际出资和运营的仅有自己,公司的股东必须只登记自己一个人。当然,从一般思维上看,上述想法似乎没有啥问题,例如房子是我的,难道登记时要加个路人甲的名字?
 
但公司不是房子,如果公司运营良好,发展迅猛,那公司股东登记自己一人,问题确实不大。
 
然而,在一个企业平均寿命只有3.9年的国度里,谁能确保自己的公司一帆风顺、稳赚不赔?当年共享单车ofo如火如荼的时候,戴威能想象到有朝一日会赖着包括笔者在内众多消费者的押金至今没钱退吗?
 
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是现代企业的基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与人合的统一体,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分开的,公司的债务也算不到股东的头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拖欠巨额外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股东个人的财产还是安全的。
 
虽然公司是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但《公司法》也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则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要债权人举证,不过,音乐作品著作权,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这个规则有所例外。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便是悬在股东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击穿股东的天灵盖。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股东需要承担举证上的倒置责任,即要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否则要用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中,很多股东根本无法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或者根本不出庭参加诉讼,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往往一打一个准。
 
所以,一旦公司出现问题拖欠外债的时候,公司股东只登记一人的名字,对股东来说是非常恐怖的事情。笔者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已经让不少股东背锅。
 
《公司法》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这是因为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没有其他股东的约束,公司更容易发生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同的情况,即股东侵占、挪用公司的财产,导致公司资产减少,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防止出现背锅公司债务的情况,笔者建议尽量不要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非要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必须得规范公司的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在被诉的时候能拿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充分证据。
 
第二个问题,为了装逼,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是越高越好?
笔者曾遇到一个三线小城市的装修公司,一年接不了几个业务,只有几名员工,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委托笔者维权。后来查了一下,该公司有几名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人民币一个亿。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现实中出现了不少这样的企业,体量很小,但注册资本高的惊人,而且章程里面往往都写着注册资本50年或100年后缴付。股东们的小算盘很简单,一方面既想让公司看起来实力非常雄壮,进出口许可证办理,另一方面又想通过漫长的出资期限来免除自身的实际义务,真是一本万利的构想。
 
然而这只是一种虚胖。前面笔者讲到,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即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公司实力的重要象征,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和保障。法律哪有那么多漏洞可钻,漫长的缴纳出资期限,未必能让股东逃得了出资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即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仍未到期,但现实中很多法院是明确支持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况且,一旦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出资期限将没有任何作用,股东必须按照破产管理人的要求及时缴纳出资。由此可见,以漫长的缴纳期限来规避出资的义务,并非良策。
 
所以,创业道路千万条,小心装逼第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是越高越好,漫长的出资期限并不是万全之策。公司的注册资本,建议按实际运营需要确定,若将来运营中对注册资本有更高要求,可以增资解决。
 
广州注册公司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霸道总裁不是那么好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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