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五矿地产:主要交易 - 增资协议 - 视作出售合资公司的49%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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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五礦地產_co name
Minmetals (4c)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30)
主要交易
增資協議
視作出售合資公司的49%股權
謹此提述該公告,即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內容關於合作
意向書,涉及(其中包括)(a) 投資者支付誠意金予合資公司(為本集團透過盛世廣
業間接持有的全資附屬公司);及(b) 容許投資者成為合資公司49%股權的擁有人,
並構成可能視作出售本集團於合資公司的股權及成立合資公司(即「視作出售事
項」)。
根據合作意向書的條款,投資者倘被識別為參與視作出售事項的成功中標者,其應
獲容許承購合資公司49%股本,金額為19,215,686元人民幣(相當於約21,398,588港
元),而盛世廣業須繳足合資公司51%股本,金額為20,000,000元人民幣(相當於
約22,272,000港元)。
視作出售事項須待(其中包括)合作意向書的訂約方就此訂立正式協議後,方可作
實。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盛世廣業、合資公司及投資者就視作出
售事項訂立增資協議,而合作意向書所有其他先決條件已獲達成。
於增資協議完成後,盛世廣業於合資公司的股權將由100%攤薄至51%,惟合資公司
將仍然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並按綜合基準入賬至本集團賬目。
合資公司的合營企業安排(其唯一目的是發展該地塊以提供可供銷售住宅)已(其
中包括)根據一般商業條款按公平基準作出,因此,成立合營企業將獲豁免遵守上
市規則第 14.04(1)(f)條的申報、公告及股東批准之規定。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 條有關容許投資者投入合資公司49%註冊資本的其中一項
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但所有適用比率均低於75%,視作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一
項主要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的申報、公告及股東批准規定。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概無股東須於本公司就批准視作
出售事項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放棄投票。因此,視作出售事項可能會根據上市規則
第14.44條通過股東書面批准而獲批准。June Glory於本公告日期擁有本公司
2,071,095,506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61.88%),已就視作出售事項向本公
司授出書面批准。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視作出售事項進一步詳情的通函將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
日或前後寄發予股東。
謹此提述該公告,即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內容關於合作意
向書,涉及(其中包括)(a) 投資者支付誠意金予合資公司(為本集團透過盛世廣業間
接持有的全資附屬公司);及(b) 容許投資者成為合資公司49%股權的擁有人,並構成
可能視作出售本集團於合資公司的股權及成立合資公司(即視作出售事項)。
視作出售事項須待(其中包括)合作意向書的訂約方就此訂立正式協議後,方可作實。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盛世廣業、合資公司及投資者就視作出售
事項訂立增資協議,而合作意向書所有其他條件已獲達成。
增資協議
日期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訂約方
(1)合資公司;
(2)盛世廣業,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及
(3)投資者。
投資者為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在中國從事投資諮詢、銷售代理及物業
管理業務,由平安不動產有限公司間接持有作財務投資用途。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
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投資者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主體事項
盛世廣業及投資者協定合資公司的註冊股本將由20,000,000元人民幣(相當於約
22,272,000港元)增至2,400,000,000元人民幣(相當於約2,672,640,000港元)。
2
根據增資協議:
(1) 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將進一步增加至39,215,686元人民幣(相當於約43,670,588
港元),以現金由盛世廣業繳付20,000,000元人民幣(相當於約22,272,000港
元)及由投資者繳付19,215,686元人民幣(相當於約21,398,588港元)。投資者
將分期支付19,215,686元人民幣(相當於約21,398,588港元)予合資公司,最後
一期將於簽署增資協議日期起計10個工作天內支付,同時,盛世廣業須支付
20,000,000元人民幣(相當於約22,272,000港元)予合資公司;
(2) 訂約方應一同合作於簽署增資協議日期後5個工作天內向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
理總局完成有關合資公司註冊股本增加之所需登記;及
(3) 合資公司獲得新業務執照以顯示其註冊資本增至39,215,686元人民幣(相當於
約43,670,588港元)後15個工作天內,盛世廣業及投資者各自將按比例進一步
付款予合資公司,使其註冊資本進一步增至2,400,000,000元人民幣(相當於約
2,672,640,000港元),當中約1,204,000,000元人民幣(相當於1,340,774,400港
元)將由盛世廣業注入,而約1,156,784,314元人民幣(相當於約1,288,195,012
港元)將由投資者注入。
根據合作意向書的條款,投資者已向合資公司支付誠意金。盛世廣業將注入新增註冊
資本份額(即1,204,000,000元人民幣(相當於約1,340,774,400港元)),注入方式為
將結欠盛世廣業的部分現有股東貸款轉換為股權。投資者將注入1,156,784,314元人民
幣(相當於約1,288,195,012港元),注入方式為將部分誠意金及現有投資者貸款轉換
為股權。
盛世廣業及投資者繳付的金額由增資協議訂約方經公平磋商後釐定,當中參考合資公
司收購及發展該地塊的資金需求,而盛世廣業繳付的金額將由本集團的內部財務資源
提供資金。董事認為增資協議屬一般商業條款,其誠屬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其股
東之整體利益。
盛世廣業及投資者對合資公司投入的所有注資,將用作收購該地塊、營運合資公司及
開發該發展項目的資金。
關於合資公司的進一步資料及對本集團的財務影響
合資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由盛世廣業成立,為唯一目的實體,旨在擁有該地塊及
進行該發展項目。於本公告日期,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為20,000,000元人民幤(相當
於約22,272,000港元),尚未繳足。
視作出售事項完成後,盛世廣業及投資者將分別擁有合資公司的51%及49%股權。合
資公司將仍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並將繼續按綜合基準入賬至本公司之賬目。預期本
集團不會因視作出售事項產生重大收益或虧損。
根據合資公司按照中國公認會計準則編製的管理賬目,合資公司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的未經審核負債淨額為11,346,711元人民幣(相當於約12,635,697港元)。
於上述轉換誠意金及來自投資者與盛世廣業提供之貸款為股本,以及經按比例償還部
份現有股東貸款後,合資公司欠付來自盛世廣業的現有股東貸款餘額,以及欠付投資
者的貸款餘額,預期分別為約50,488,771元人民幣(相當於約56,224,295港元)及約
19,685,289元人民幣(相當於約21,921,538港元),將繼續按其現行年利率 6% 計算利
息。
倘合資公司需要超過其上述已增加的註冊資本的額外融資,該等額外融資將按無追索
權基準的銀行貸款方式取得。本公司無意向亦不預期提供超過其上述對合資公司註冊
資本的承擔。
合資公司的管理
董事會組成
合資公司的董事會應包括三名董事,其中兩名董事由盛世廣業提名,另一名由投資者
提名。
合資公司設有兩名監事,一名由盛世廣業提名,另一名由投資者提名。
轉讓股權的限制
根據合資公司的章程細則,訂約各方將有優先權認購其他訂約方所出售的合資公司權
益。
該地塊的資料
合資公司為該地塊的擁有人,該地塊為位於中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長嶺居編號
CPPQ-A-3的地塊,地盤面積約72,000平方米,地積比率為1.0 至2.5,獲許作住宅建
設用途,批准年期為 70 年。
該地塊乃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經公開拍賣以2,247,010,000元人民幣(相當於約
2,502,270,336港元)購入,已悉數結付。
訂立增資協議的原因及裨益
本集團主要從事房地產發展、專業建築、物業投資及證券投資業務。本集團相信視作
出售事項可引進投資者,亦可從而提升合資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資本效率。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增資協議乃經訂約各方公平磋商後訂立,屬一般
商業條款,有關條款誠屬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概無董事於增資
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故彼等無須放棄及並無放棄就批准增資協議
擬進行的交易的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上市規則的涵義
合資公司的合營企業安排(其唯一目的是發展該地塊以提供可供銷售住宅)已(其中
包括)根據一般商業條款按公平基準作出,因此,成立合營企業將獲豁免遵守上市規
則第 14.04(1)(f)條的申報、公告及股東批准之規定。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7 條有關容許投資者投入合資公司49%註冊資本的的其中一
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但所有適用比率均低於 75%,視作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一
項主要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的申報、公告及股東批准規定。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概無股東須於本公司就批准視作出
售事項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放棄投票。因此,視作出售事項可能會根據上市規則第
14.44條通過股東書面批准而獲批准。June Glory於本公告日期擁有本公司
2,071,095,506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61.88%),已就視作出售事項向本公司
授出書面批准。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視作出售事項進一步詳情的通函將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
或前後寄發予股東。
本集團及盛世廣業的資料
本集團主要從事房地產發展、專業建築、物業投資及證券投資業務。
盛世廣業為本公司間接持有之全資附屬公司,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
釋義
於本公告中,下列詞彙具有右方所載之相關涵義:
「該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內容
有關(其中包括)視作出售事項的合作意向書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增資協議」
指
盛世廣業、合資公司及投資者就視作出售事項訂立日
期為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的增資協議
「本公司」
指
五礦地產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及「附屬
公司」
指
各自具有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
「視作出售事項」
指
容許投資者根據合作意向書及增資協議投入合資公司
49%註冊資本,總額約1,195,685,289元人民幣(相當
於約1,331,515,138港元)
「該發展項目」
指
將在該地塊興建的住宅發展項目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誠意金」
指
投資者根據合作意向書向合資公司支付的誠意金,金
額為1,152,344,664元人民幣(相當於約1,283,251,018
港元),有關詳情載於該公告
「誠意金協議」
指
本公司、投資者及合資公司就(其中包括)支付誠意
金而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的誠意金協議
「現有投資者貸款」
指
於本公告日期,投資者提供予合資公司24,124,939元
人民幣(相當於約26,865,532港元)之貸款,按年利
率6%計算利息
「現有股東貸款」
指
合資公司結欠盛世廣業的現有股東貸款,總結欠金額
合共1,254,488,771元人民幣(相當於約1,396,998,695
港元),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並非本公司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且其連同其
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
(定義見上市規則)之人士
「投資者」
指
寧波市鄞州協豐房地產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一家根據
中國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June Glory」
指
June Glo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一家於英屬維爾京
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為持有約
61.88%股份之直接控股股東
「合資公司」
指
廣州市礦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
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為本公司間接
持有之全資附屬公司
「該地塊」
指
位於中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長嶺居編號CPPQ-A-3
號之地塊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合作意向書」
指
盛世廣業、投資者及合資公司就(其中包括)視作出
售事項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的合作意
向書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及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份」
指
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盛世廣業」
指
五礦盛世廣業(北京)有限公司(前稱北京盛世廣業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
公司,為本公司間接持有之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指
百分比
除另有聲明外,於本公告中,人民幣兌港元乃按人民幣1.00元兌1.1136港元的匯率作
出,惟僅供說明用途,並不可理解為代表任何金額已經、可能已經或可能按該匯率或
任何其他匯率兌換。
承董事會命
主席
何劍波
香港,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八名董事組成,即主席及執行董事何劍波先生、執行
董事劉則平先生、陳興武先生及楊尚平先生,非執行董事何小麗女士,以及獨立非執
行董事馬紹援先生、林中麟先生及羅范椒芬女士。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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