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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利转让安居宝: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安居宝 : 国浩律师(广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州专利转让安居宝: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安居宝 : 国浩律师(广

安居宝: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安居宝 :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2年07月08日 12:06:20 中财网  

 
原标题:安居宝: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安居宝 :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广州专利转让安居宝: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安居宝 :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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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贵阳.乌鲁木齐 .郑州.石家庄 .合肥.海南.青岛.南昌.香港.巴黎.马德里 .硅谷.斯德哥尔摩 .纽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楼邮编:510623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45-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南昌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纽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8楼 邮编:510623
电话:+8620 387 99345 传真:+ 8620 38799345-200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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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按照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订
立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本所指派程秉、钟成龙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 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股票”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1-1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按照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订
立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本所指派程秉、钟成龙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 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股票”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1-2(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为广东安居宝数
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在引用时,不得
引起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将对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
审阅并确认。

(四)本所律师编制了律师尽职调查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文件
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的基础。

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
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
为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
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五)本法律意见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合法性及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不
发表法律意见。

4-1-2(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为广东安居宝数
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在引用时,不得
引起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将对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
审阅并确认。

(四)本所律师编制了律师尽职调查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文件
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的基础。

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
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
为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
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五)本法律意见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合法性及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不
发表法律意见。


4-1-3(六)本所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法律意见中对
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上述意见或结论所涉及
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具体阐述。

(七)本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
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八)本法律意见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经审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股票事项的授
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及其前
身安居宝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奥迪安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奥迪安截至 2022年5月29日的股
东名册,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邓兆驹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关于香港安居宝的法律意见,C&C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澳门安居
宝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关于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分公司现
4-1-3(六)本所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法律意见中对
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上述意见或结论所涉及
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具体阐述。

(七)本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
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八)本法律意见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经审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股票事项的授
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及其前
身安居宝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奥迪安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奥迪安截至 2022年5月29日的股
东名册,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邓兆驹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关于香港安居宝的法律意见,C&C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澳门安居
宝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关于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分公司现

4-1-4
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相关信息。经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具备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合法拥有各控股子
公司的股东权益。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属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人具备《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行条件,现分述如下:
(一)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4-1-4
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相关信息。经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具备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合法拥有各控股子
公司的股东权益。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属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人具备《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行条件,现分述如下:
(一)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4-1-5(二)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
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
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万元)
1 智能家居系统研发生产建设项目 39,679.46 35,500.00
2 智慧门禁系统服务运营拓展项目 13,063.28 11,5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57,742.74 52,000.00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2年本)》的要求和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2022年6月19日,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关于智能家居系统研发生
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开审批环评〔2022〕 107号),同意发行
人智能家居系统研发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建设。 2022年6月19日,广州开发区行
政审批局出具《关于智慧门禁系统服务运营拓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
开审批环评〔2022〕108号),同意发行人智慧门禁系统服务运营拓展项目进行
建设。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
起云路 6号安居宝科技园,发行人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土地管理的要求。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1-5(二)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
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
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万元)
1 智能家居系统研发生产建设项目 39,679.46 35,500.00
2 智慧门禁系统服务运营拓展项目 13,063.28 11,5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57,742.74 52,000.00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2年本)》的要求和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2022年6月19日,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关于智能家居系统研发生
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开审批环评〔2022〕 107号),同意发行
人智能家居系统研发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建设。 2022年6月19日,广州开发区行
政审批局出具《关于智慧门禁系统服务运营拓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
开审批环评〔2022〕108号),同意发行人智慧门禁系统服务运营拓展项目进行
建设。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
起云路 6号安居宝科技园,发行人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土地管理的要求。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1-6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是持有财务性投资,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将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
的条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
六、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股票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五十八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不向发行
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票前,张波持有发行人 36.40%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张波的胞弟张频持有发行人26.26%的股份,张波的配偶李乐霓持
有发行人0.94%的股份。三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63.60%的股份。按
照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测算,不考虑减持因素影响,预计本次发行股票完成
后,张波将持有发行人30.33%的股份,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与一致行
4-1-6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是持有财务性投资,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将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
的条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
六、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股票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五十八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不向发行
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票前,张波持有发行人 36.40%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张波的胞弟张频持有发行人26.26%的股份,张波的配偶李乐霓持
有发行人0.94%的股份。三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63.60%的股份。按
照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测算,不考虑减持因素影响,预计本次发行股票完成
后,张波将持有发行人30.33%的股份,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与一致行

4-1-7
动人张频、李乐霓将合计持有发行人53.00%的股份。因此,本次发行股票不会
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所述之情形。

(九)经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无确
定的对象,暂无需核查相关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事宜。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前身安居宝有限关于同意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会议决
议,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共同
签署的《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立信羊城出具的
《审计报告》 (2009年羊查字第 15520号),立信羊城出具的《验资报告》 (2009
年羊验字第 15519号),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书》(德正信综评报字[2009]第 002号),立信羊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广州市工商局向发行人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1012050761)
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公司法(2005年修订)》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订立的《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筹)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
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安居宝有限全体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已经审计、评估,发行人的变更
设立已履行了必要的验资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4-1-7
动人张频、李乐霓将合计持有发行人53.00%的股份。因此,本次发行股票不会
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所述之情形。

(九)经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无确
定的对象,暂无需核查相关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事宜。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前身安居宝有限关于同意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会议决
议,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共同
签署的《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立信羊城出具的
《审计报告》 (2009年羊查字第 15520号),立信羊城出具的《验资报告》 (2009
年羊验字第 15519号),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书》(德正信综评报字[2009]第 002号),立信羊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广州市工商局向发行人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1012050761)
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公司法(2005年修订)》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订立的《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筹)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
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安居宝有限全体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已经审计、评估,发行人的变更
设立已履行了必要的验资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4-1-8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关于主
营业务、业务流程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公
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或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对于未提供前述资
料或已提供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未显示股权结构或出资情况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的关联企业,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
查询该等关联企业的工商公示信息),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员工名册、最近三
年年报,发行人及其前身安居宝有限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主要财产的产权证书、
关于主要资产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关于各职能部门的介绍、生产流程图,发行人
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邓兆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香港
安居宝的法律意见,C&C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澳门安居宝的法律意见;发行
人选举产生现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发行人聘任现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材料,发行人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材
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
动合同样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明细表及缴款凭证,发行人人事管理制
度文件,社保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发行人关于组织
机构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文件、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会议
资料、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发行人报
告期内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关于对外担保的书面说明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
基础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业务情况访谈发行人业务人员,并实地调查了发行
人固定资产清单所列重要固定资产,主要土地、房产以及发行人的办公场所。经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
销售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六、发起人和主要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立信羊城出具的《审
4-1-8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关于主
营业务、业务流程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公
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或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对于未提供前述资
料或已提供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未显示股权结构或出资情况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的关联企业,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
查询该等关联企业的工商公示信息),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员工名册、最近三
年年报,发行人及其前身安居宝有限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主要财产的产权证书、
关于主要资产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关于各职能部门的介绍、生产流程图,发行人
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邓兆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香港
安居宝的法律意见,C&C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澳门安居宝的法律意见;发行
人选举产生现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发行人聘任现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材料,发行人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材
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
动合同样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明细表及缴款凭证,发行人人事管理制
度文件,社保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发行人关于组织
机构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文件、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会议
资料、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发行人报
告期内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关于对外担保的书面说明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
基础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业务情况访谈发行人业务人员,并实地调查了发行
人固定资产清单所列重要固定资产,主要土地、房产以及发行人的办公场所。经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
销售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六、发起人和主要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立信羊城出具的《审

4-1-9
计报告》 (2009年羊查字第 15520号),立信羊城出具的《验资报告》 (2009年羊
验字第 15519号),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东名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发行人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简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2年3月3 1日的股东名册,发行人控股股东张波及其一致行
动人张频、李乐霓的身份证明文件、简历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系由张波、张频、李乐霓、黄伟宁、张瑞斌、李志共、陈爱莲、
高静迟、黄园缘、潘传丽等 24个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其人数、住所及出资
比例符合发行人设立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出资的资格。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立信羊城出具的《验资报告》(2009年羊验字第 15519号),发行人全体发起人
共同签署的《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中国证监会
作出的《关于核准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1828号),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涉及
股份变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减资公告、换发的营业执照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设置已经其股东大会批准,其注册资本业经注册
会计师审验,公司变更设立已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股权变更均已办理了
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4-1-9
计报告》 (2009年羊查字第 15520号),立信羊城出具的《验资报告》 (2009年羊
验字第 15519号),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东名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发行人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简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2年3月3 1日的股东名册,发行人控股股东张波及其一致行
动人张频、李乐霓的身份证明文件、简历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系由张波、张频、李乐霓、黄伟宁、张瑞斌、李志共、陈爱莲、
高静迟、黄园缘、潘传丽等 24个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其人数、住所及出资
比例符合发行人设立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出资的资格。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立信羊城出具的《验资报告》(2009年羊验字第 15519号),发行人全体发起人
共同签署的《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中国证监会
作出的《关于核准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1828号),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涉及
股份变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减资公告、换发的营业执照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设置已经其股东大会批准,其注册资本业经注册
会计师审验,公司变更设立已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股权变更均已办理了
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4-1-10(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没有设置
质押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
营资质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邓兆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香港安居宝的法
律意见,C&C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澳门安居宝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出具的书
面说明,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决议、报告期内的章程修
正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工商登记资料等。

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现场查看了发行人生产车间及厂房,了解发
行人业务流程,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的经营范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获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业务已获得行政
主管部门的核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在境外的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报告期内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发行人截至 2022年3月3 1日的股东名册,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个人简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关联企业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
4-1-10(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没有设置
质押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
营资质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邓兆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香港安居宝的法
律意见,C&C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澳门安居宝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出具的书
面说明,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决议、报告期内的章程修
正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工商登记资料等。

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现场查看了发行人生产车间及厂房,了解发
行人业务流程,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的经营范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获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业务已获得行政
主管部门的核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在境外的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报告期内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发行人截至 2022年3月3 1日的股东名册,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个人简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关联企业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

4-1-11
于未提供前述资料或已提供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未显示股权架构及董事、监事及
经理任职情况的关联企业,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查询
该等关联企业的工商公示信息),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关联方的声明函,关联交易
协议,发行人履行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会议资料,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关
联交易事项的声明函,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及全体董事出具
的承诺函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第九节。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
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是合法有效的。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
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合法、有效的,承
诺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五)发行人及现任全体董事已经承诺,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报告
期内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予以充分披露,
并向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已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该
等资料真实、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并且,在今后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时,发行人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1-11
于未提供前述资料或已提供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未显示股权架构及董事、监事及
经理任职情况的关联企业,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查询
该等关联企业的工商公示信息),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关联方的声明函,关联交易
协议,发行人履行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会议资料,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关
联交易事项的声明函,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及全体董事出具
的承诺函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第九节。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
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是合法有效的。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
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合法、有效的,承
诺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五)发行人及现任全体董事已经承诺,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报告
期内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予以充分披露,
并向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已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该
等资料真实、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并且,在今后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时,发行人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1-12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变更合同、土地款项支付凭证,发行人与广州德居安
签订的《厂房购买合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情况
的查询文件,国土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发行人关于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清
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权相关信息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标档案的查询文件,发行人境外商标申请代理机构广
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专利年费缴付凭证,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的固定资产清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净值较大的机器设备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发行人关于其财产均属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有,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说明,奥迪安与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签订的融资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发行人报告
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关于其主要财产是否设
置担保物权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清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租赁房屋所涉及的租赁合同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实地查
看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土地及房产,并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
站检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档案信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
局网站检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权信息,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
检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信息。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主要房产,商标、软件著作
权、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建造、受让、自主
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除发行人客户为折抵货款而向发行人转让但
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 26处房产外,其他主要财产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或产
权证明,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与其生
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相关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4-1-12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变更合同、土地款项支付凭证,发行人与广州德居安
签订的《厂房购买合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情况
的查询文件,国土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发行人关于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清
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权相关信息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标档案的查询文件,发行人境外商标申请代理机构广
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专利年费缴付凭证,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的固定资产清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净值较大的机器设备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发行人关于其财产均属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有,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说明,奥迪安与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签订的融资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发行人报告
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关于其主要财产是否设
置担保物权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清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租赁房屋所涉及的租赁合同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实地查
看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土地及房产,并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
站检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档案信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
局网站检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权信息,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
检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信息。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主要房产,商标、软件著作
权、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建造、受让、自主
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除发行人客户为折抵货款而向发行人转让但
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 26处房产外,其他主要财产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或产
权证明,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与其生
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相关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4-1-1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同台账、正在履行的银行融资合
同、重大业务合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说明、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其他应
收及其他应付款明细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
一节。该等重大合同都是在正常经营中发生的,合法有效,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
法律障碍。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律师工作报告》第九节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除已
披露事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
权债务,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四)发行人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是在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审查发行人关于增资和减资的股东大会决议、关于增资和减资的验资报
告、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发行人关于不存在拟
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的说明等,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于 2011年 1月首次公开发行 A股,于 2011年 5月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2013年 5月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2013年 12月向股权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 2014年 10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5年
4-1-1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同台账、正在履行的银行融资合
同、重大业务合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说明、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其他应
收及其他应付款明细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
一节。该等重大合同都是在正常经营中发生的,合法有效,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
法律障碍。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律师工作报告》第九节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除已
披露事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
权债务,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四)发行人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是在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审查发行人关于增资和减资的股东大会决议、关于增资和减资的验资报
告、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发行人关于不存在拟
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的说明等,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于 2011年 1月首次公开发行 A股,于 2011年 5月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2013年 5月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2013年 12月向股权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 2014年 10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5年

4-1-141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1 5年 7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15年8月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6年6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发行人上市以来的增资
及减资行为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授权,历次增资、减资均已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
人不存在合并、分立等行为。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行为。

(三)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审查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资料、创立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报告期内历次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公告文件,发行人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
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与要求,该章程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章程修改依法履行了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历次修
改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是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组织结构图、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内部组
织结构设置及其职能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资料,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4-1-141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1 5年 7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15年8月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6年6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发行人上市以来的增资
及减资行为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授权,历次增资、减资均已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
人不存在合并、分立等行为。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行为。

(三)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审查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资料、创立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报告期内历次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公告文件,发行人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
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与要求,该章程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章程修改依法履行了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历次修
改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是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组织结构图、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内部组
织结构设置及其职能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资料,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4-1-15
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表决及公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议的内容及
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均是在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的,该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简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承诺
函及其填写的调查问卷,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发行人披露的定
期公告和临时公告、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候选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具备独立性的声明,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简历及其填写的任职资格自查问卷。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体现了公司管理决策机构
与经营机构分治原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的变化符合《公司
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5
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表决及公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议的内容及
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均是在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的,该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简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承诺
函及其填写的调查问卷,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发行人披露的定
期公告和临时公告、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候选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具备独立性的声明,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简历及其填写的任职资格自查问卷。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体现了公司管理决策机构
与经营机构分治原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的变化符合《公司
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关于主要税种
税率的书面说明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安居宝智能和奥迪安持有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文件、享
受财政补贴的批文和收款凭证、报告期内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
守法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及相关文件,
邓兆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香港安居宝的法律意见,C&C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澳门安居宝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
础上,本所律师登陆有关税务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是否存在因税务方面违法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
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均取得了地方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缴纳凭证
和环保税完税凭证、报告期内的环境日常监测报告,发行人持有的《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发行人持有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
4-1-1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关于主要税种
税率的书面说明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安居宝智能和奥迪安持有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文件、享
受财政补贴的批文和收款凭证、报告期内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
守法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及相关文件,
邓兆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香港安居宝的法律意见,C&C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澳门安居宝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
础上,本所律师登陆有关税务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是否存在因税务方面违法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
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均取得了地方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缴纳凭证
和环保税完税凭证、报告期内的环境日常监测报告,发行人持有的《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发行人持有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

4-1-17
主要厂房及办公场所,并登陆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诉讼案件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经核查,发行人位于广州开发区起云路的生产厂区于 2022年新增 3台
JUKI自动贴片机及相关配套设备用于扩大产能。根据公司的说明,发行人上述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正在进行中,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尚未取得环保
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属于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其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
的影响较小。上述扩建项目的整体规模较小,项目建设及生产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亦较低,且发行人正在积极办理上述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综上,上述
扩建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除上述扩建项目正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外,发行人目前的其他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除发行人 2022年新增 3台 JUKI自动贴片机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扩建项目
正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外,发行人报告期内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
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经审查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本次发行股票预案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发
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智能家居系统
研发生产建设项目、智慧门禁系统服务运营拓展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
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业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

4-1-17
主要厂房及办公场所,并登陆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诉讼案件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经核查,发行人位于广州开发区起云路的生产厂区于 2022年新增 3台
JUKI自动贴片机及相关配套设备用于扩大产能。根据公司的说明,发行人上述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正在进行中,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尚未取得环保
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属于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其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
的影响较小。上述扩建项目的整体规模较小,项目建设及生产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亦较低,且发行人正在积极办理上述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综上,上述
扩建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除上述扩建项目正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外,发行人目前的其他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除发行人 2022年新增 3台 JUKI自动贴片机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扩建项目
正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外,发行人报告期内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
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经审查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本次发行股票预案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发
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智能家居系统
研发生产建设项目、智慧门禁系统服务运营拓展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
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业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


4-1-18(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体为发行人,不涉及与他人合作。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
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相关政
府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邓兆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香港安居宝的法律意见,C&C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澳门安居宝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具的声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
面承诺函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
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官方网站,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
法行为、是否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重
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争议金额在
10万元以上且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原告/
申请人
被告/
被申请人
案件基本情况诉讼/仲裁进展
贺云峰
发行人(第一
被申请人)、
发行人济南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
金、奖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 13.5万
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社保和
仲裁委裁决发行
人为申请人出具
离职证明及办理
4-1-18(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体为发行人,不涉及与他人合作。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
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相关政
府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邓兆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香港安居宝的法律意见,C&C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澳门安居宝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具的声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
面承诺函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
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官方网站,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
法行为、是否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重
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争议金额在
10万元以上且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原告/
申请人
被告/
被申请人
案件基本情况诉讼/仲裁进展
贺云峰
发行人(第一
被申请人)、
发行人济南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
金、奖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 13.5万
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社保和
仲裁委裁决发行
人为申请人出具
离职证明及办理

分公司(第二
被申请人)
档案转移手续;为申请人办理失业金领取
手续。

社会保险档案转
移手续;申请人向
发行人返还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个人承担部分
共计 5,452.8元;
款项尚未支付
佛山微居
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佛山市佛奥
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顺德
佛奥分公司、
发行人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建设工程款
和违约金合计 563,478.92元。

一审判决佛山市
佛奥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顺德佛奥
分公司承担付款
责任;该公司不服
一审判决提起上
诉,二审已开庭,
待判决
安居宝智

佛山市亿米
克斯智能工
程有限公司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103,644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调解结案,尚
未申请强制执行
发行人
重庆融川贸
易有限公司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147,603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已开庭,待判决
发行人
江苏翔森建
设工程有限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221,930元。

一审调解结案,已
申请强制执行
发行人
江苏省苏建
置业如东有
限公司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176,42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调解结案,尚
未申请强制执行
发行人
银川市海天
科贸有限责
任公司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396,934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调解结案,尚
在强制执行中

上述诉讼所涉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的资产或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不会构成法律障碍。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4-1-19



4-1-20(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报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
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

4-1-20(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报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
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


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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