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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注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州工商注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花都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花都分行2022年最高保字第FD01号),公司为工行花都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青耕保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青耕”)之控股子公司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孚达”)之间办理约定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业务发生、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公司按持股比例承担65%即1,625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5月1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120亿元的担保,其中对广州孚达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4日、2022年5月1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广州孚达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广州孚达的担保金额为1,625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3,375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年10月17日;

  3、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村石壁岗100号101;

  4、法定代表人:周长琳;

  5、注册资本:1,428.5714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泡沫塑料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生产砂浆;橡胶制品批发;建筑模板制造;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塑料粒料制造;技术进出口;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水泥制品制造;塑料制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

  7、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青耕持有其65%的股权;股东周长琳持有其21%股权;股东田松持有其14%股权。

  8、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州孚达资产总额236,412,025.08元,负债总额115,788,923.9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120,623,101.09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192,611,465.49元,利润总额16,304,153.92元,净利润13,793,900.62元。

  截至2022年3月31日,广州孚达资产总额222,223,734.99元,负债总额107,600,129.34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114,623,605.65元,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3,145,093.86元,利润总额-6,023,065.87元,净利润-6,023,065.87元(2022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广州孚达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9级。

  9、广州孚达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保证人(乙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3、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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