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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代办营业执照如何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要求修订中外合资企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0-06-29 浏览:

 广州代办营业执照如何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要求修订中外合资企

《外商投资法》已于2020年1月1日生效,随着《外商投资法》的生效,全新的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开始落地,原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三法)都被废止,特别是外资三法中对于公司治理的细致规定也将不再适用。外资三法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于当时尚未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故外资三法除规定外商投资的问题外,还规定企业的组织管理问题。1993年《公司法》出台后,外商投资企业处于既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又适用外资三法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状况。

据《外商投资法》的第31条可知,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法律规定,已经于《外商投资法》生效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五年过渡期内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后续不断细化的外商投资立法要求完成合规转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调整内部治理结构。其中,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和外商合资企业)由于《外资企业法》对企业组织管理问题的特殊规定最少,其组织管理方式在此前已经向《公司法》的一般规定靠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基础已经不再存在,以公司形式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需要按照《公司法》调整章程,不具有法人地位的需要按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改制为公司或合伙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亟需面对的就是公司章程的修改。 

《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外商投资法》生效后,从公司治理结构上看,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将面临一系列调整,包括其董事会权力将很大程度上被削弱[1],必须设立监事(会)[2],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员工参与决策的机制[3]被加强,董事会的人选、任期、职权及议事规则也将受到影响。但该等改变同时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和管理层通过修改合资合同或者公司章程调整管理层结构的机会。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建议(以中外合资企业为例)

基于《外商投资法》的生效,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修改建议具体以图表列举如下: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现有条款应修改之处

 
 

条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规定

 

一般情形下的修改建议

 

1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4]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5]

 

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根据需要修改为由总经理担任。

 

2

 

最高权力机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8]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关于最高权力机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应作如下修改:

1)最高权力机构应修改为股东会,并参照公司法的相关约定确定新设立的股东会及原来的董事会的职权划分。

2)公司的重大事项(例如修改章程、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的解散合并分立等)从由参会董事一致通过改为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如果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章程条款的设置以避免大股东单方面通过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决议,比如在章程中设立小股东的否决权或累积投票权。

 

3

 

董事会及其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9]

 

修改章程时需从以下方面考虑:

1)董事的确定方式;

2)董事的任期从4年要调整为3年;

3)出席董事会法定人数不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而可自由约定

4)董事会职权需要调整,让渡于股东会,且对特定事项董事会不再必须一致通过;

5)理论上可以仅约定一名执行董事。

 

4

 

监事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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