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 问题一、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
答:不可以。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
问题二、我想申请“高老庄西瓜”地理标志商标,高老庄是我们县里的一个乡镇名称,能否由高老庄乡政府出具授权文件?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申请人应提交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该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鉴于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不统一,为避免机构调整及人员更替引发主管部门授权的稳定性,建议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为宜。
问题三、我想申请“高老庄西瓜”地理标志商标,在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商品项目栏能否填“新鲜水果”?
答:不能。
地理标志具有特定品质,一般应指向单一的具体商品。因此,地理标志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笼统地表述为活动物、新鲜水果、中药材、谷类制品等某一类商品的统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日照绿茶”,其指定使用商品应为“绿茶”;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东台西瓜”,其指定使用商品应为“西瓜(新鲜水果)”。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许多物产的称谓具有区域或民族特色,这些物产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商标中包含的特定的单一商品名称,也可以是常用的单一商品名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黄梅挑花”,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挑花”,也可以是“丝织美术品”。
问题四、我们红旗乡生产富硒枇杷,能否申请“红旗富硒枇杷”地理标志商标?
答:不可以。
“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含“硒”或“富硒”文字表述的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满足以下条件予以初步审定:
(一)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在国家确定的自然土壤含硒或富硒地区;
(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指定使用商品的硒或富硒含量已有明确的规定;
(三)使用管理规则中指定使用商品品质特征表述有明确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硒或富硒含量的指标,且明确表述该指定使用商品含“硒”或“富硒”是在生长过程中从自然土壤中吸收。
对于指定使用在没有含“硒”或“富硒”国家或行业标准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以及指定使用在有含“硒”或“富硒”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因硒含量无法统一,为保证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维护地理标志商标信誉,更好地引导消费和保障食用安全,以“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或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为由,依法予以驳回。
目前,仅有“大米”和“茶”有明确的富硒行业标准。因此,“红旗富硒枇杷”不能核准为地理标志商标。
问题五、内部资料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提交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证明材料是地理标志确权的重要依据。该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出版的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国家级专业期刊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封面、版权页、内容页的复印件。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因此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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