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的形式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郑州法院依法保护著作权,提升全社会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意识。
下面就让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具体的例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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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美术作品复制发行权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绍兴市海啸纺织品有限公司2017年8月26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凤凰于飞》,2018年4月3日向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17858。原告依法取得著作权后,即将该作品投入生产经营,成为企业红宝石系列墙布产品的主打产品。被告郑州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授权,在其门店销售的《盛世豪庭》壁布,与原告《凤凰于飞》花型相同,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管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凤凰于飞》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000元。
法官点评
原告系美术作品《凤凰于飞》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源于以下创作灵感:凤凰,亦作“凤皇”,自古以来就是中国文化的重要元素之一,也是古代传说中的百鸟之王。雄凤凰叫“凤”,雌凤凰叫“凰”,凤凰齐飞,常用来象征祥瑞,是吉祥和谐的象征。俗语有云“凤凰不落无宝之地”,生在凡间的凤凰即为孔雀,孔雀居家悬挂,更有兴家旺财之意。风水学上的孔雀属于阳鸟,更是百无禁忌。《凤凰于飞》整幅作品外方内圆,镇玄关,为家宅镇守平安富贵。作品主体为一对凤凰双栖在万花丛中,凤鸟立于石上,放眼视界,目光如炬,身后一席凤尾灵毛耀眼夺目;凰鸟仰视凤鸟,诉衷情,愿携君手,天地共翱翔。凤为阳,凰为阴,凤凰两眼相对,达到了易经玄学中的阴阳平衡,寓意夫妻恩爱,为家庭带去和睦美满之意。作品凤鸟之上为竹,寓意男主人节节高升,凰鸟之下为牡丹,寓意女主人花开富贵。《凤凰于飞》,凤、凰携手,兴家旺财人美满。竹、花相伴,长寿幸福华贵。

被告所售墙布为刺绣墙布一幅,底色为黄色,右部偏上方主体为一只凤鸟,背后为竹枝和牡丹花图案,左部偏中下方主体为一只凰鸟,下方有牡丹及牡丹花枝图案,二鸟对视。画面整体色调以蓝、绿、黄为主。将被控侵权产品《盛世豪庭》与涉案《凤凰于飞》美术作品相对比发现,二者图案均包含凤鸟、凰鸟、竹枝、牡丹等构成要素,色调以蓝、绿、黄为主,整体构图与色彩搭配等特征方面相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认定为侵权产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产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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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动漫形象复制、发行、展览权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是12幅《光头强》、《熊大》、《熊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郑州市某饼屋未经原告许可,在店内陈设有上述动漫形象的蛋糕模型,并出售以“熊出没”、“熊出没之夺宝熊兵”画面装饰的包装盒包装的蛋糕,已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复制、发行、展览权的侵犯。管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000元。

法官点评
随着《熊出没》原创动漫的热播,原告依托多元化产业发展基础,将数字动漫、主题演艺、文化科技主题乐园、文化衍生品等相关领域有机结合,广泛开展文化衍生品的自主创意开发设计、品牌授权跨界合作,已有涵盖玩具、文具、音像图书出版物、服装鞋帽、电子产品、体育用品、手游等二十多类约两万余种产品上市销售,极大提升《熊出没》的品牌附加,光头强、熊大、熊二、吉吉、蹦蹦等动漫形象也深入人心。被告在宣传、出售商品过程中使用的卡通人物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形象相比较,二者在整体造型、头部特征、五官造型、身材体态等细节方面均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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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音乐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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